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宁波市工商局制订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拨打电话87307433,也可以发邮件至nbgsfgc@126.com,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2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下简称“两虚一抽”)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对“两虚一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并依照本规定具体量罚。
“两虚一抽”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出资,同时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并处或者分别处罚。
第四条 对“两虚一抽”行为的处罚,一般处以“两虚一抽”金额的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罚款,若有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则按本规定予以确定处罚。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确定的罚款基数的基础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调查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二)因“两虚一抽”行为在二年内被处罚过,再次实施“两虚一抽”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三)公司股东、发起人合谋实施“两虚一抽”行为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凭借其控股等优势地位,胁迫其他股东、发起人共同实施“两虚一抽”行为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罚款额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
第六条 根据第四条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确定的罚款基数的基础上减少罚款:
(一)检举他人“两虚一抽”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等配合工商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减少10%-40%的罚款额;
(二)案发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向工商机关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减少10%-30%的罚款额;
(三)主动投案交代违法事实的,减少20%-50%的罚款额;
(四)案发前已主动纠正或部分纠正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于纠正部分的罚款,可以减少60%-100%的罚款额。
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下调10%-60%。
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70%。属于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七条 罚款的计算公式为:确定的罚款基数+从重处罚额(罚款基数×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处罚额(罚款基数×减少罚款的比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对“两虚一抽”行为行政处罚幅度意见不一致的;
(二)因案件复杂、罚款金额超过5000元,不能遵照本规定所确定的从轻、从重处罚幅度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的。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减轻”、“从重”含义参照《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