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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1-09-02 来源: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宁波市工商局制订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拨打电话87307433,也可以发邮件至nbgsfgc@126.com,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2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下简称“两虚一抽”)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对“两虚一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并依照本规定具体量罚。

  “两虚一抽”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出资,同时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并处或者分别处罚。

  第四条  对“两虚一抽”行为的处罚,一般处以“两虚一抽”金额的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罚款,若有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则按本规定予以确定处罚。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确定的罚款基数的基础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调查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二)因“两虚一抽”行为在二年内被处罚过,再次实施“两虚一抽”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三)公司股东、发起人合谋实施“两虚一抽”行为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凭借其控股等优势地位,胁迫其他股东、发起人共同实施“两虚一抽”行为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罚款额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

第六条  根据第四条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确定的罚款基数的基础上减少罚款:

  (一)检举他人“两虚一抽”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等配合工商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减少10%-40%的罚款额;

  (二)案发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向工商机关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减少10%-30%的罚款额;

  (三)主动投案交代违法事实的,减少20%-50%的罚款额;

(四)案发前已主动纠正或部分纠正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于纠正部分的罚款,可以减少60%-100%的罚款额。

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下调10%-60%。

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70%。属于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七条  罚款的计算公式为:确定的罚款基数+从重处罚额(罚款基数×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处罚额(罚款基数×减少罚款的比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对“两虚一抽”行为行政处罚幅度意见不一致的;

(二)因案件复杂、罚款金额超过5000元,不能遵照本规定所确定的从轻、从重处罚幅度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的。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减轻”、“从重”含义参照《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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