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景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汇景园小区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同签定。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汇景园
座落位置: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225号,西至周巷电镀厂,南至辉桥江,东至慈溪市鼎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湾装饰市场),北至329国道。
物业类型:商住
总建筑面积:45901平方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露台)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防盗门或非进户门 、 单元可视对讲系统及单元IC门禁系统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景观设施、 红外线报警监控、 电视摄像监控系统、IC卡门禁系统、IC卡车辆管理系统、宣传广告栏等。
4、依照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 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业主装饰装修告知书》上签字。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第十条 按规定可以封闭阳台或安装防盗窗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房产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排水管道,防止随处滴漏,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排除故障前应停止使用或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五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2、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 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在本物业公
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随地大小便等;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搭花架,并在绿地、花草、树木等处倾倒污水和有害物质等;
7、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以任何形式封闭排气、排水口;
8、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对楼层防火门私自加锁;
10、除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逃生外,公共天台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11、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行走道路和消防通道;
12、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坏内壁;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九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1、2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行驶,时速不能超过10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不得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4、按规定缴纳车位管理费;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道闸一次起落通行一辆车,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勿尾随;
7、车主离开机动车后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8、不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及时自行清理;
9、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能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1、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以下治安、消防规定: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2、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维护;
4、爱护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5、管理好用电加温器件、燃气用具等,使用这些器件器具时,请勿外出;
6、从楼上向外抛弃物品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告、制止;
7、为保证业主的大件物品的安全,在无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该户大件物品的搬出进行控制;
8、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或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小区内不得饲养无证犬类、对居民住户有潜在安全威胁、不适宜市政府法规条令禁止在城市饲养的动物;
2、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子;
3、对于本物业允许饲养的动物,使用人应遵守: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佩戴口罩,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如对相邻人的安全或宁静造成威胁或干扰,饲养人应将该宠物移出本小区。
第二十三条 对物业外立面装修,作如下约定:
1、防盗窗:根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如乙方确需安装,须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防盗窗选择与外立面接近颜色或安装隐形防盗窗,但为了保障安全,建议安装活动式隐形防盗窗;
2、商铺广告牌:安装前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后,报工商、城管部门审批,按照慈溪市工商管理和城管部门所审批的规定安装于指定位置,不得在房屋外立面或屋顶位置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3、消防连廊:根据消防规定严禁进行封闭、封堵,应确保畅通;
4、雨蓬: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遮雨篷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5、外立面: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外形和色调;
6、不得安装、设置其他有损房屋外立面和小区整体形象的设施设备,也不得有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安全。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社区)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通知、公告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不论是空置的还是未入住使用的业主均应自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地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每天按拖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公示外,还可以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从拖欠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出租物业时,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汇景园 幢 号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宁波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的“汇景园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若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同意承担相应责任;若本物业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在转让物业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五、对未按期如数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同意按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