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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景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慈工商格式备案2010-16-0-17)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9-03 作者:市场合同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汇景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管理。

物业名称:汇景园

类型:        座落位置:      幢       号       室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制定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制度告知乙方;

2、制止和劝阻乙方违反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严重违规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甲方可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直至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服务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向乙方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及相关代收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的可以进行公示或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5、加强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并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乙方,并负责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

8、按有关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

9、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10、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档案资料;

11、编制并实施年度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计划;

12、编制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13、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4、对小区内的特殊位置视情况设置一定的安全提示牌;

15、向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服务管理移交手续;

16、告知乙方做好人身与家庭财产保险及车辆保险事宜;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内容,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依据本协议内容监督甲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甲方物业服务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甲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乙方可拒付;

5、参加首次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自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9、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汇景园临时管理规约》有关规定,到物业服务处办理登记备案和相关手续后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

10、乙方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施工人员出入本物业区域须持有《施工人员出

入证》、接受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的检查及遵守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11、遵守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2、转让物业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并交清所欠物业综合服务费,同时告知受让人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3、对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4、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5、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便甲方及时派人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积极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16、乙方及时做好人身与家庭财产保险及车辆保险事宜;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内容

甲方应提供的服务管理内容:

一、做好房屋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排污水总管、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电梯设备、监控设备等;

三、安全防范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管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建立门卫、监控值班制度;

3、实行不定时巡逻,巡视管区内人员,车辆活动等情况,维护管区内秩序;

4、地下车位定时巡查车况,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四、交通秩序管理

1、机动车辆进出实行记录制度,在物业管理区门口、车库入口处、区内道路等处设置车辆行驶警示牌;

2、机动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和按指定或划线的车位停放,禁止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进入管理区域;

3、影响卫生的车辆应在管区外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入管区;

4、禁止载有毒、有害、易燃物品的车辆进入管区;

五、环境卫生管理

1、维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桶、果皮箱内垃圾每天清倒一次,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地下车位实行定期清扫,保持无杂物、垃圾、积水;

2、绿地卫生每天巡视、清扫一次,保持绿地无杂物、垃圾、果皮、纸屑;

3、多层住宅楼道卫生每日清扫二次,拖洗一次,高层住宅楼道卫生每周清扫二次、每月拖洗一次,保持楼道整洁,无杂物堆放。楼梯间或楼道墙面,目视无蜘蛛网和明显污迹,电梯轿厢每天打扫二次;

4、楼梯间及底层地下车位玻璃窗每月擦洗一次;

5、各种设备房地面保持整洁、无杂物堆放;压力水泵等设备、管道定期清洁保养。设备房每天巡视,保持各设施设备无锈蚀、污垢、灰尘;

6、生活垃圾按小区指定地点进行投放并随手加盖,避免影响观瞻。

六、园林、绿化管理

1、适时对绿化进行杂草清除,并做好除虫、修剪、整枝工作,旱、涝、台风季节及时做好防旱、防台及排涝工作,保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有权制止攀折花木及在树木上晾晒衣服的行为,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业主报有关部门处理;

3、设置爱护绿化等提示牌;

七、房屋装修管理

1、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2、按规定做好业主装饰装修登记备案工作;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加强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管理区域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对业主装修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装修约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5、建筑装潢垃圾按指定位置堆放,每周两次进行清运。

八、消防管理

1、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灭火器检查后应张贴或挂上检查标志,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制定火警应急处理预案,员工熟悉掌握火灾发生应急预案处理方法。

九、文明建设

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业主之间交流,创建文明小区。

第三条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本物业的综合服务费按慈溪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1、物业综合服务费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

(1)小高层住宅:1.9元/平方米.月;

(2)多层住宅:1.0元/平方米.月;

(3)商铺:0.65元/平方米.月;

(4)地下车位管理费:30 元/月.只;

2、地下车位管理费:无论乙方是否有车辆停放均以 30 元/月.只车位收费标准

向乙方收取;此项费用为车位管理费,非车辆保管费;

3、开发商未出售房屋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由开发商按收费标准的100%支付,业

主购买但未入住房屋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由该业主按收费标准100%支付;

4、上述物业综合服务费每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向

全体业主公告时间而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在交付公告之日起9个月后)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5、本物业综合服务费用标准的调整,按物价局批文执行;

6、业主出租物业时,其应交纳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另有约

定,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甲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住宅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交纳;非住宅按每

平方米2.5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以后二次装修的业主按本标准再次交纳垃圾清运费,若一次装修或二次装修产生大量的垃圾,垃圾清运费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8、管理区域内的水泵、监控、消控、照明等设备设施中修、大修的维护费在前

期物业管理期间由房产公司承担,业委会成立后由维修资金支出;

9、市政、城管、环卫收取的门前三包费不包含在本物业概算中,由相关部门自

行收取;

10、甲方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

养护及其它特约有偿服务的费用,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约定。

11、甲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项目,服务报酬

由双方约定;

1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护、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及

养护费由甲方负责联络,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

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后,在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划拨;

     4)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办法;

     5)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

     6)尚未售出或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其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

  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管理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管理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甲方应予退款,并从收交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付给乙方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还可以对其侵害其他业主的行为给予公示。

第五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

如发生漏电、水管破裂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六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可结合物业实际操作进行补充,补充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中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应将本协议文本送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装 修 告 知 书

  1.装修工作开始前,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每人交纳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及身

份证印件,一张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另一张办理个人档案;

  2.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夏季每天8:00—11:30,13:30—17: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3.装修人员必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不允许将污水、废物倒在公共部位,

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装修垃圾袋后置于指定地点;

  4.装修人员不准侵扰其它业主,不准在小区内闲逛;

  5.施工负责人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

  6. 注意用电及消防安全。如:用电时需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炉做饭

烧水;进行电焊施工必须事先向管理处申请,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吸烟等;

  7. 装修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

  8. 施工队伍应严格安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否则除业主承担除业主承担

责任外,施工队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9. 出现问题时,业主及施工人员负责人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络,双方协商

解决,不得擅自作主;

  10.  如违反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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