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名苑”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慈溪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的实际,在销售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规约)。对业主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锦江名苑
2、座落位置:位于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东至大路头路、南至长河镇中心幼儿园和长丰村耕地、西临文化路,北临贤江大道。
3、物业情况:总建筑面积40985.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5187.9㎡(包括住宅建筑面积32019.7㎡,商业面积2760.1㎡),地下建筑面积5798平方米。共有11幢楼(1、2、9#楼共7层,其中1、2#楼一层为商业;3、4、5、10#楼为住宅共5层;6、7、8、11#楼为住宅,共6层;),总套数为229套。
配套设施:地下室停车位112只、电梯22台,小区室外停车位82只,商业停车位25只。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电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单元控制门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区间道路、绿地、水井、建筑小品等景观物、照明设施、电子安防系统、设备用房、物业“两房”等。
第七条 根据物业买卖合同,该物业的冠名申请权归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出售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为主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7:30—12:00,13:00—19:00;夏天(7、.8.、9月)安排在每天7:00—11:30,14:00—20: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同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本物业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行驶的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业主自备车辆应驶入自己拥有的车位内停放;
2、不拥有车位的业主自备车辆及外来访客车辆按物业服务人员的示意停放。
3、停车人应当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服从服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4、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
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6、停车人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管理处服务工作人员同意,并在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7、停车人对服务人员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处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8、本物业区域道路上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9、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请各车主作好车辆的保险工作。
11、本规则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起施行。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物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居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凸出阳台或墙面安装阳台及窗户防盗设施;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2、物业管理区域内逗留宠物时必须有人牵引,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活动;
3、宠物排泄物主人须主动清理。
第二十条 对物业外立面的装修,双方作如下约定:
1、阳台: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规格、颜色封闭 ;
2、雨蓬: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规格、颜色安装 ;
3、晒衣架子: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规格安装 ;
4、防盗窗:贴窗安装不得凸出墙面或室内安装 ;
5、空调外机安装:安装在固定的空调架内或按统一位置安装 ;
6、不得在物业外立面架设附属构件包括在室内玻璃上张贴广告宣传标语;
7、不得在底层商铺外设摊和增设广告牌宣传设施;
8、商业按城管或物业公司规定的规格、位置设置店铺标牌。
具体的规格、颜色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协议书》中约定。
第四章 物业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利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交、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以通知、公告。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获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本临时规约规定的义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用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七条 最低工资及社保缴费基数因国家政策变化发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标准对服务费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各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锦江名苑 幢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宁波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锦江名苑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单)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