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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怡嘉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慈工商格式备案2010-16-0-13)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9-03 作者:市场合同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怡嘉苑”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_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__                         _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天怡嘉苑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  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住宅_

  座落位置 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防、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编制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8、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乙方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的经营收益情况;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向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首次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建设部11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签订《装修协议书》(附件1),填写《装修备案表》(附件2),向甲方进行备案。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完工后及时告之甲方进行检查;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并缴清所欠物业管理费用,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便甲方及时派人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积极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按照开发建设单位的统一要求,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作如下约定:

1、阳台:按甲方指定的规格、颜色封闭      ;

2、雨蓬:按甲方指定的规格、颜色安装       ;

3、晒衣架子:按甲方指定的规格安装         ;

4、防盗窗:贴窗安装不得凸出墙面或室内安装  ;

5、空调外机安装:安装在固定的空调架内或按统一位置安装  ;

6、不得在物业外立面架设附属构件包括在室内玻璃上张贴广告宣传标语;

具体的规格、颜色在双方的《装修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甲方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等。

三、安全防范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管理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建立24小时门卫及监控室值班制度;

  3、车辆活动等情况,维护管区内秩序;

  4、做好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管理;

  5、处理好违反规定存放在管区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四、环境卫生

  1、公共走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

  2、电梯大堂公共设施每日擦抹一次,其他公共设施每周擦抹一次;

  3、生活水箱每年清洗消毒一次;

  4、雨水井(管)、污水井(管)每半年清理一次;

  5、垃圾每天清运1次;

  6、地下室每周清扫1次;

  7、公共楼道每周清扫1次;

  8、屋面每季度清理一次垃圾,每月检查一次,防止檐沟堵塞。

  五、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的除草、保洁等工作;

2、制止攀折花木及在树木上晾晒衣服行为。

六、房屋装修管理

1、制定《装修协议书》(详见附件1),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2、按规定做好业主装饰装修备案工作;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加强治安和房屋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房屋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

    (2)拆除承重墙体或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

    (3)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4)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

    (5)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

    (6)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7)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8)拆改房屋共用设施部位;

    (9)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0)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11) 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七、文明建设

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业主之间交流,共同创建文明社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1、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

住宅 按建筑面积经核算为 1.746元/平方米/月,向地下车库(位)业主按  30  元/月/只收取综合服务费。

2、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全额交纳。

3、业主出租物业时,其应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甲方备案;无约定的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4、最低工资及社保缴费基数因国家政策变化发生调整,甲方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标准可对服务费作相应调整。

二、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 住宅  每平方米 2.00  元一次性交纳,以后进行二次改造装修的业主应按照本标准再交纳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四、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委托,提供本协议以外的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五、甲方可以接受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有偿委托,但不得向最终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甲方进行保修的,由甲方负责;

2、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后,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4、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筹续;

5、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

所有费用,甲方应予以退款,并退还利息;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 千分之三 交纳违约金。

第六条  维护公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陷措施。

第七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可结合物业实际进行补充,补充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在签订协议前,甲方应将本协议文本送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1:

装修协议书

1   装修工作开始前,施工单位装修人员必须每人交纳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另一张办理个人档案;

2   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每天7:30—12:00,13:30—19:00;夏天(7.8.9月)安排在每天7:00—11:30,14:00—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3   装修人员必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不允许将污水、废物倒在公共部位,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务,装修垃圾袋装后置于指定地点;

4   装修人员不准侵扰其他业主,不准在区内闲逛;

5   施工负责人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

6   注意用电及消防安全。如:用点时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炉做饭烧水;进行电焊施工时必须事先向管理处申请,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吸烟等;

7   装修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

8   施工队伍应严格按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否则除业主承担责任外,施工队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9   出现问题时,业主及施工人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络,双方协商解决,不得擅自作主;

10  如违反上述规定管理公司应进行劝止,劝止无效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1、其他约定:                                                  

                                                                       

                                                                   

                                                                    

业主:                                       天怡嘉苑物业管理处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户房屋装修备案申请表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房屋装修地址

申请装修项目

装修部位

装修时间

施工队伍

公司名称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   码

相关证件

施工人数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电话

施工起始日

证件办理

  《临时出入证》    个

经办人:

日常情况管理

管理处主任签名:

备注

天怡嘉苑物业管理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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