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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玫瑰园”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低层住宅)》(慈工商格式备案2010-1-1-34)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9-02 作者:市场合同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    

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玫瑰园”南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低层住宅)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318号金汇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 应国永         联系电话:63918666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82000067486                            

  企业资质证书号:   慈房开资字第7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南二环以北、虞家路以南、金棉小区以西、剑山路以东(原二棉地块)  、编号为 82-001-325-0118、82-001-325-0119 的地块的建筑用地土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是慈国用(2009)第018078号、慈国用(2009)第018077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72277㎡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玫瑰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09)浙规(建)0220116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09092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慈溪市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  × 单元  ×   号房,或          ×               

      。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8  年  9  月  8 日至  2078 年   9  月 7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框混    结构,层高 不

低于 3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体信息说明   详见附件八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不少于470平方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少于650平方米;社区用房不少于600平方米坐落虞家路以北综合楼、南区块沿规划道路商铺,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共计65个,归出卖人所有,全部出售。

  2、车库共计69个,归出卖人所有,全部出售。

   3、储藏间归出卖人所有,全部出售。

  4、幼儿园归出卖人所有,有条件出售。

  5、综合楼内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社区用房以外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25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或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2、分期付款

   ×                              。                                  

        3、其他方式

  (1)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付款人民币

   ×           元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      元通过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按揭放款利率以银行当期放款利率为准。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和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网络、安防设施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商品房经竣工交付备案。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交房期限届满时,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款项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7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2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详见附件八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具备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时,买受人若仍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保留对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仍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含原逾期付款应偿付的违约金)。

  2、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具备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来办理领房手续,并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3、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期之次日起,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收费。

  4、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暇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与本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在建工程未做抵押。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可根据本条约定补偿装饰、设备差价,除此之外出卖人承担约定差价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化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时间起接(贯)通。

  2、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有关开通所需办理的手续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本合同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安防系统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4、本合同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出卖人对建筑区划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建筑区划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2、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

  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①或②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慈溪市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慈溪市地名办核准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或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宁波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 份,买受人  △  份, △△△△  份,   △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1、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仅对该商品房墙体以内部分的户型进行标示,除此

  之外的部分不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效力。

  2、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的框架柱尺寸等以该商品房的竣工图为准。

  3、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的管线位置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未详尽标注或说明该商品房及该幢商品房内外全部管线或其它组成。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本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以 2010 年8月5日经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认定的论证编号为2010字第 0104号《慈溪市商品房预测绘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论证(备案)表》为依据。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如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一、    住宅

  1、外墙:石材及涂料等;

  2、内墙:(1)客厅、餐厅、卧室、书房:墙纸墙面,局部石材、磁砖、木饰面。

  (2)储藏室:乳胶漆。                                  

  3、顶棚:(1)客厅、餐厅、卧室、书房: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乳胶漆。

        (2)储藏室:乳胶漆。

  4、地面:(1)客厅、餐厅、门厅、过道:大理石或局部花岗石;

         (2)卧室:实木复合地板。

         (3)储藏室:地砖。

  5、门窗:(1)进户门:钢木复合门;

  (2)内门:饰面木门及门套;

  (3)阳台门:铝合金门;

  (4)外窗:铝合金窗。

  6、厨房:(1)墙、地面:磁砖;

      (2)顶棚: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面防水乳胶漆;

      (3)橱柜饰面:柏丽、阿尔诺、度拉维或同等品牌;

    (4)橱柜台面:三星、杜邦或同等品牌;

    (5)星盆、龙头:铂浪高、摩恩、弗莱卡或同等品牌;        

    (4)电器(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西门子电器等。

  7、卫生间:

         (1)墙面:a、主卧卫生间:大理石、磁砖或局部花岗石,马赛克点缀;

     b、次卧卫生间及公共卫生间:墙砖,马赛克点缀;

  (2)地面:大理石、磁砖或局部花岗石。

  (3)顶面:轻钢龙骨防水纸面石膏板,面防水乳胶漆。

  (4)洁具:杜拉维特、科勒、TOTO、乐家或同等品牌。

  (5)龙头:汉斯格雅、杜拉维特、科勒或同等品牌。

  (6)卫浴五金:帝朗、雅鼎、汇泰龙或同等品牌。

  (7)主卧卫生间采用地热,品牌为耐克森、马利或同等品牌。

  8、阳台:

  (1)地面:大理石、地砖或花岗石走边。

  (2)墙面:石材、涂料。

  (3)顶面:外墙涂料。

  9、电梯:三菱(上海)、日立(广州)或同等品牌。

   10、其它:(1)VRV空调:大金(上海)、日立、三菱或同等品牌。

       (2)新风系统:霍尼威尔、法空、兰舍或同等品牌。

        (3)平板式太阳能热水器:海尔、辉煌、昊安或同等品牌。

       (4)开关插座:松下、西门子、西蒙或同等品牌。

      (5)净水器:KUNO、爱惠浦、3M或同等品牌。

  (6)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7)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燃气管线接口到户。

  二、储藏间:

  1、内墙:

  (1)棋牌:木饰面、成品柜、墙纸、实木复合踢脚线

  (2)视听室:木饰面、墙纸、实木复合踢脚线

  (3)玄关:木饰面、乳胶漆、墙纸、实木复合踢脚线

  (4)卫生间:大理石、墙纸、成品柜

  (5)洗衣房:成品柜、乳胶漆、墙砖或大理石踢脚线

  (6)楼梯间:墙纸或乳胶漆、实木复合踢脚线

  2、地面:

  (1)棋牌:地砖、局部大理石

  (2)视听室:地毯

  (3)玄关:地毯

  (4)卫生间:大理石

  (5)洗衣房:地砖

  (6)楼梯间:木制踏步

  3、天花:

  均为轻钢龙骨防潮石膏板、防水乳胶漆

  4、内门:

  饰面木门及门套

  三、车库:

  1、内墙:

  防霉涂料

  2、天花:

  防霉涂料

  3、地面:

  耐磨地坪

  4、门:

  电动卷帘门

  四、其它:

  已约定的全装修房的上述材料、设备、物品的品牌、型号等按买受人所选购的户型或确定的装修方案或风格,由出卖人最终确定或通过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并且买受人对出卖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设备的品牌均予以认可。如果已约定或确定的材料、设备、物品的品牌或型号在本合同履行中厂家停产或厂家关闭的,出卖人有权在不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同种类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和型号。

  全装修房交付标准均不含软饰(可移动家具、装饰灯具等)。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3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具体政策依照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详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关于商品房购买合同签署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2、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明确告知的其他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二、关于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信息说明:

  1、墙体:采用外保温,保温材料为聚氨酯发泡材料,厚度为20MM。  

  2、 屋面:采用坡屋顶隔热,保温材料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厚度为25MM。

  3、门窗:采用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气密性能为4级。

三、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

  1、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约定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若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2、买受人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必须完全合法,且买受人和代为付款的第三人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除买受人外的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其对该笔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对出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出卖人作为房款而收取的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原代付款第三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在商品房尚未交付或物权转移前,即视为买受人自始未付清房价款,按买受人逾期付款论处,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所购商品房。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7天内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除应向出卖人返还已交付房屋(未交付的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全额赔偿出卖人因处理该等事务而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外,还应向出卖人偿付出卖人需退还给原代付款或任何第三方资金同等金额的惩罚性违约金,出卖人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之债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债务于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对于抵销后仍有需退还给买受人的差额款项,则由出卖人按主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对于抵销后买受人尚需向出卖人偿付的金钱给付,出卖人有权继续追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出卖人因处理上述事务而支出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并偿付给出卖人。

  3、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公积金中心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公积金中心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

  1、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出卖人在担保期限内累计两次(含两次)接到银行的该等书面通知后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本协议中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下同)外,还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若商品房已交付的,买受人须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返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予赔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需退还给买受人原所付的房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对于抵销后仍有需退还给买受人的差额款项,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对于抵销后买受人尚需向出卖人偿付的金钱给付,出卖人有权继续追讨。若出卖人发出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通知在本协议约定的送达之日前,出卖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需退还给买受人原所付的房款,与出卖人因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而支出的所有款项也一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

  如果在接到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出卖人应买受人书面请求同意不解除本合同及收回该商品房的,买受人首先应按本合同房款总金额的10%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代为偿还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的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后,即视为出卖人将买受人原通过各种方式已支付的同等金额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按揭贷款)退还给了买受人并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存在未付清相应金额房价款的逾期付款之事实。在此情形下,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或要求买受人继续付款的选择权。如果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尚可退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余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抵销后仍有剩余款项的,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

  该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若被司法机关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要求处置的,则对买受人享有权利的相关人在处置前或处置后应首先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责任,或同意从该商品房变价款中优先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未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2、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或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的通知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需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及预告登记的手续(如有),所有手续办妥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若有)后退还买受人。若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以及司法强制措施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车位购置协议》或车位使用、租赁及附赠协议、储藏间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一并解除,若地下车位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或退房前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指定的权利继受人。

  五、关于房屋预告登记及权属登记的补充约定:

  1、主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日期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办证所需资料的最后日期。

  2、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由于出卖人为买受人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标准向出卖人、按揭银行或其委托的单位或出卖人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全部资料(包括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并支付相关的税费,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风险与延期收房的义务、责任与风险相同。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向买受人及其委托的办证机构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若买受人未在15日内提交所有资料,且出卖人于之后15日内再次进行书面通知后仍未提交资料,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能在前述约定的抵押登记日届满时解除的,买受人自通知书规定之日起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领房及逾期办妥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导致出卖人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追究过错方责任并进行处理。

  3、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的应根据出卖人或按揭银行的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按揭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4、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应按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求向出卖人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提供完整的全套证件、材料和全部费用,并且双方确认以此作为接受委托和交付权证的条件。

  5、买受人在具备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预告登记的情况下,未依法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其后果由买受人和侵权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出卖人在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如因买受人本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交付后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遇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新政策缴纳相关的税费。

  6、若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则本合同第十六中出卖人承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六、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

  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含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之部分)、库房、储藏间等。出卖人有权将该地下室和地下汽车位及其他能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未计入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主使用、有偿转让及出租,或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小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3、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于出卖人的房屋、空间、车位及设施等,买受人不拥有权利。出卖人对该等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不影响其对该等财产拥有产权的确定性。

  4、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的房屋和或配套设施(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全体业主,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买受人对其享有权利的房屋或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设施,其权属登记依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其权利享有和行使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

  6、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作一定的调整,本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以政府最终批准、同意、确认或移交备案的实际情况为准。若因上述调整需要征询买受人相关意见或举行听证程序的,买受人表示同意,并授权出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七、关于使用权的约定:

  1、出卖人与各买受人均认可买受人对于与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出入口相连通、并以统一形式分隔的庭院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其他权利人对此无异议。其土地使用权分割及登记以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2、本合同项下庭院为园区景观的组成部分,交付后买受人不得随意变更其设施、设备、建筑小品、硬质铺装、绿植等原有设计,庭院的使用应遵守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买受人对该庭院享有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该庭院的一切维护、保养责任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庭院内各类硬质铺装(含休闲路、平台)、各种埋设管线及各类设备设施的保质期限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中另行约定。

  4、《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不适用于庭院的设计以及可能发生的变更,该庭院的平面布局、空间、景观形式等均以实际交付的现状为准。

  5、若有因现行政策因素不能办理相关(独立)权证的本合同项下的部分物业,今后由于政策变化可以或必须办理相关权证的,所有税费包括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缴纳。若政府要求出卖人统一收取后缴纳的,出卖人承担向买受人代为收取的义务。

  6、本合同项下地下车库及储藏间的用途为“非居住”。

  7、《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不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地下车库及储藏间的设计以及可能发生的变更,本合同项下地下车库及储藏间的平面、空间、结构等均以实际交付的现状为准。

  8、关于地下车库及储藏间的使用提醒:建议使用过程中加强地下室通气;如遇阴雨天气,建议使用抽湿机,防止地下潮气借势侵入室内。多通气、使用抽湿机能够缓解地下室的潮湿、有难闻气味等情况,但仍需要根据季节转换,多关注地下室的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才能持续保持地下室空间的有效使用。

  八、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

  1、为方便客户,出卖人有权在会所设置办公室或销售点,小区入住率达70%后出卖人视业主意见撤出办公室或销售点。

  2、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经营管理,建设单位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所得收益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

  九、关于房屋交接、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1、本商品房交付前,用水经自来水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电经电力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气经煤气或燃气主管单位验收合格,道路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即视为符合本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第1款第3项约定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开通条件。

  2、买受人在规定领房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领房期限内办理领房手续,该商品房自规定领房之日后,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再对该商品房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3、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为装修房,若因室内设计优化调整导致户型局部改变的,或对于合同未约定的用材、材质色彩、设备型号以及细节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的,均以交付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卫生间、厨房的设施设备基本功能应与合同附图保持一致,具体设施设备的位置、型号、尺寸、款式等出卖人有权根据实际装修效果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平面图纸及最终交付的商品房为准。

  5、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房屋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6、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对房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不含装修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交房手续。

  若经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检测,该房屋质量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可选择由出卖人修复或退房。买受人选择出卖人修复的,修复期间,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补偿金,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可电话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妥退房手续后15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延误入住在内的其他赔偿责任。买受人要求换房且有权选择其他房源重新购买。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检测费由双方视情况协商承担,出卖人有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尽快予以修复。修复期限在7天以内的,出卖人不承担除维保之外的任何赔偿责任;修复期限超过7天的,修复期间,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补偿金(协商及检测期间不计补偿金),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合格,检测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期视为交付日。

  7、若经检测,该房屋装修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可选择由出卖人修复或退房。买受人选择出卖人修复的,修复期间,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补偿金,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妥退房手续后15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延误入住在内的其他赔偿责任。买受人要求换房且出卖人同意换房的,差价按新、旧合同总价格多还少补,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延误入住在内的其他赔偿责任。

  若经检测,该房屋装修质量存在瑕疵,但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检测费由双方视情况协商承担,出卖人有义务尽快予以修复。修复期限在7天以内的,出卖人不承担除维保之外的任何赔偿责任;修复期限超过7天的,出卖人以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装修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一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协商及检测期间不计违约金。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若经检测,该房屋装修质量合格,检测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期视为交付日。

  8、销售样板房装修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的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实样为准。

  9、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或认可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10、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在设计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十、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无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以及虽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但未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2、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为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规划设计方案以政府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出卖人有权对该商品房所属开发期(即本期)外的其他开发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及调整,无需征得本期买受人同意。

  3、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绿化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4、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绿化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5、属于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的规划设计变更,若因买受人原因未接到通知的,买受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规划设计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接受变更。

  十一、关于面积补差

  1、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本合同第六条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而按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

  2、按上述方式进行商品房建筑面积差异处理的,即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

  3、因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之日起的20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面积;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且第三条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

  4、若实测面积或产权登记(指初始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测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退房,并按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签订前即商品房预售证办理前的有关文件、楼书、模型及其他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绿地)所作的表述仅具参考作用,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存在差异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2、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出卖人对建筑区划外的情况进行介绍或引用相关资料,仅具有参考作用,具体以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外的环境、规划条件及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而与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时宣传描述的情况或客观现状不一致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所购住宅产权登记面积超过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普通住房最高面积现值,造成有关交易税费标准变更的,出卖人、买受人按规定各自承担,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面积差异的处理按合同第六条及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为准(出卖人的通讯地址为合同中所列的日常经营地址),若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已送达:①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②该通知以邮递方式发出后7天的;③以传真、电传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如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

  5、各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同意:在本建筑区划建设过程中以及物业交付业主入住使用后,出卖人或其关联公司可以组织、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本建筑区划,学习、借鉴本建筑区划及物业的开发经验和品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也不应向出卖人或其关联公司或来访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6、在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包括涉及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等内容的条款,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与解释,买受人对此并无异议。

  7、本补充协议一式 四  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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