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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7-30 作者: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史久敏:

你系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本分局于2010621作出撤销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于20051013200632420071252007410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因你史久敏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甬象工商字〔20101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已经送达。

如不服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可在公告届满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甬象工商撤字〔2010〕第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企业性质: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史久敏;合伙人:余敏莲;企业经营地址: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新桥创业园5号地块;邮政编码:315700

当事人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是于2005315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为史久敏和胡伟林两人。此后至20074月期间当事人经工商部门核准分别办理了4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20051013,当事人申请合伙人变更,由原合伙人胡伟林变更为余敏莲,并将胡伟林持有的40%股份计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余敏莲。

22006324当事人变更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由史久敏变更为余敏莲。

32007125当事人变更执行合伙人,将执行合伙人由余敏莲变更为史久敏。

42007410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

现经查实,以上四次变更登记中当事人所提交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合伙人决议》等材料中“余敏莲”的签名,不是余敏莲本人所写。

以上事实主要有证据如下:

1、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2010422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各类变更登记材料上“余敏莲”的签名不是余敏莲本人所写。

2、对余敏莲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余敏莲没有在当事人的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名,也没有参与过当事人企业的经营活动。

3、当事人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情况和变更登记材料中有“余敏莲”的签名。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分局决定作出撤销当事人于20051013200632420071252007410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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