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
由本分局立案调查的你销售不合格或不安全食品案一案,已经本分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鉴于你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是第一次被查获,且货值金额少,尚未发生社会危害后果,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建议对你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元;
(二)罚款19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贺成楠 郑敏双 电话:65839191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