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提醒:购物不索取发票 等于放弃三包服务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7-12 作者:林海 来源:鄞州工商分局网站

  近日,消费者张某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咨询。他于去年12月在鄞州某电动车商行购买了1辆电动车。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张某,电动车价格是2300元,如果他不要求开具发票,则价格还可以优惠150元。同时,销售人员一再表示,是否开具发票对电动车保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于是李某为了省下150元钱,就没有索要发票。今年5月中旬,张某的电动车出现故障,他去该品牌的宁波特约维修部维修,却被工作人告知,只有提供电动车的销售发票,才能为他免费修理。经消保委向当初销售电动车的商行调查,商行老板借口销售人员已不在工作,不予承认。最后,张某只能选择自己付费维修。

  为此,鄞州区消保委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要索取发票。根据《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管理。”因此消费者张某为了省下150元钱,单方面听信经销商,而没有索取发票,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在三包有效期内,不能享受修理、换货、退货;在电动车出现故障时,维修只能自己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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