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久敏:
由本分局立案调查的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分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分局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是于2005年3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为史久敏和胡伟林两人。此后至2007年4月期间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经工商部门核准分别办理了4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2005年10月13日,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申请合伙人变更,由原合伙人胡伟林变更为余敏莲,并将胡伟林持有的40%股份计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余敏莲。
2、2006年3月24日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变更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由史久敏变更为余敏莲。
3、2007年1月25日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变更执行合伙人,将执行合伙人由余敏莲变更为史久敏。
4、2007年4月10日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变更经营范围。
现经查实,以上四次变更登记中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所提交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合伙人协议》等材料中 “余敏莲”的签名,不是余敏莲本人所写。
以上事实主要有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2010年4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余敏莲的调查笔录、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分局认为: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分局拟将作出撤销象山峰洲针织印花厂于2005年10月13日、2006年3月24日、2007年1月25日和2007年4月10日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由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特将本告知书公告送达。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分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建 张岳定 联系电话:65657782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