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彭付华;性别:男;年龄:20;文化程度:小学;现住址: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007082412;联系电话13008917792。
2009年12月15日,本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设立在贤庠镇马岙村的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有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嫌疑,当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贤庠镇马岙村开设了一家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上网费用为2.5元/小时,晚上22点以后提供通宵上网服务。截至2009年12月15日被本分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由于记帐不全,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说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况。
3、暂住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分局于2010年2月8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电脑主机6台、路由器1只;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联社丹城信用社或到象山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丹城信用社帐号:231000001930414,农业银行帐号:39702001040003427,帐户名称:象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用途:工商局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