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鲍永家,象山定塘镇人;姓别:男;年龄:31岁;民族:汉;现住址:定塘镇花港村大花港3组148号;身份证号码:330225790616317;电话:13165939200;邮政编码:315728。
经查明:当事人李颖、鲍永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1、渡头街5号店面照片、店内电脑摆设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游戏等服务的事实;2、经营帐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收取上网费用及两次分红的违法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缕犯仍不改正和故意回避执法检查的事实,考虑可以从重处理;4、当事人询问笔录每人2份共4份证明当事人合伙经营以及对非法持续经营事实的认可;5、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本分局于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鲍永家作出如下处罚:
一、 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二、 罚款7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象山县信用联社丹城信用社(银行地址:,账户:象山县预算外资金,账号:231000001930414)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附件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