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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3-18 作者:法规处 来源: 【
 

当事人:俞士震;年龄: 28;性别: ;文化程度: 初中;身份证号: 330225198211177713;地址:象山县晓塘乡西边塘村八组390号;电话:13777030001;邮政编码:315728

2009625上午,象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身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对定塘镇华塘路179号(新菜场西首)一家宾馆进行检查。该宾馆挂牌“紫云阁”,共有客房26间,棋牌室5间,据当事人称于200951开业,以每天110-130/间的价格对外开房。另据当事人称,于41办理过名称预核准登记“象山紫云阁宾馆”,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名字是当事人弟弟俞士林。现场未发现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报请分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2009430开始擅自在定塘镇华塘路179号从事提供宾馆住宿、棋牌等服务,住宿以100120//间的价格对外收取费用,棋牌以50/半天/间的价格对外收取费用,截止2009625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查获,共发生违法经营额62100元,当事人确认的获利金额为12500元。另据了解,当事人于200941曾办理过“象山紫云阁宾馆”的名称预核准登记,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当时出面登记的负责人名字是其堂弟俞士林,但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截止被查获未办理好消防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证明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无照经营紫云阁宾馆的违法事实情况;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无照经营紫云阁宾馆的违法情况和违法盈利所得的事实的确认;3、二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俞士震及其堂弟俞士林的身份,俞士震名片、笔录和俞士林的笔录都证明当事人实际负责人的身份;4、宾馆客房使用情况表和宾馆客房排房表证明当事人经营宾馆开房和价格的情况; 5、宾馆户外照片证明紫云阁宾馆正常营业的事实。 

本分局于2009113通过宁波市工商局网站/art/2009/11/23/art_224_16046.html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甬象工商听告[2009]3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3、罚款1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象山县信用联社丹城信用社(银行地址:,账户:象山县预算外资金,账号:231000001930414)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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