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交房延期开发商赔了700余万
2009年年初,562位消费者找到北仑区消保委投诉某开发商。据悉,该房产开发商逾期交房长达一年。消费者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赔偿责任。但开发商却拒绝支付违约金。北仑区消保委受理该案后,联合工商等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最终认定延期交房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经调解,最终该房产开发商共支付562位消费者违约金701.1万元,并于2009年3月底全部赔付到位。
消保委点评(以下简称点评):眼下,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应有对交付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明确约定。如果是因开发商原因而逾期交房,消费者依法可向开发商索赔,赔偿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
案例二
劣质阀门致消费者新居遭水浸泡
2008年4月,大榭开发区海滨花园4号楼304室唐某向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居室装修时从大榭某建材店购买了一只台州市椒江志大五金厂的三通阀门,装修后尚未入住,阀门突然断裂,造成了60多平方米地板和家具全部被水浸泡。区消保委受理此案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建材店的同类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证实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后,消保委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大榭法庭判处厂方向申诉人唐某赔付27500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一条指出消费者协会具备的职能中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因此,对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多方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消保委应当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案例三
新买汽车无故连续熄火
葛女士于2008年11月初花13.18万元购买了款自动挡汽车。2009年5月31日晚,葛女士在正常驾驶中车辆突然熄火。将车辆拖回4S店检查,发现是油泵保险丝熔断,店里随即为其更换。6月7日上午、7月中旬某日,葛女士在正常驾驶中车辆又两次熄火。经过鄞州区消保委多次调解,9月中旬,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汽车经销商同意葛女士退车要求,购车款13.18万元予以一次性退还。
点评:随着汽车的逐渐普及,关于汽车的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多。在目前国家未正式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前,汽车经销商应该参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负责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例四
银行装修不“绿色”熏倒顾客
2009年2月某天,陈女士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在宁波市中心一家新装修不久的支行办理业务。排队等候期间,陈感到空气中存在刺鼻异味,使她忽然呼吸困难、胸口发闷,后陈被送到鄞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认为,陈女士属于过敏性体质,装潢材料散发的化学性气体导致其哮喘疾病再度发作。2009年3月,陈某向银行方面提出索偿。经消保委调查,银行确实在装修后未经室内装潢空气质量检测就对外营业。最终,经消保委调解,银行一次性赔偿陈某各种费用6000元。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案中,该银行提供的消费环境明显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理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
减压阀漏气爆炸伤人
2008年7月,江西省高安市市民谢某在高安市某灶具商店购买了一只由浙江省慈溪市某水暖阀配厂生产的煤气减压阀。2009年5月11日,谢家由于减压阀漏气,引起了爆炸,导致谢某的女儿及舅嫂易某不同程度烧伤,共花去医药费等共计20000元。事后由于购买商品的发票已遗失,当地经销商不承认该减压阀是其店内出售,也不愿协助当事人。于是,当事人向慈溪市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
后经慈溪市消保委多次调解,最终由生产厂家补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16000元。
点评:特别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保管好发票等购货凭证。人身、财产受损后,一定要注意证据保全。
案例六
电视机起火烧了整个房间
消费者徐某于2009年1月22日,以1350元价格向慈溪市胜山镇某钟表修理店购买了某品牌24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当年8月15日上午,徐某和儿子在二楼看电视时,突然电视信号中断,当时认为可能是断电了,就拔出插头下楼吃中饭。饭后却发现原来看电视的那个房间已是大火一片。据徐统计,他家共损失6万余元。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系电视机故障引起。经慈溪市消保委调解,电视机生产厂家最终同意补偿徐某35000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案例七
饮品爆炸伤人,娃哈哈赔了四万三
2009年7月的一天,王大妈打开冰箱拿娃哈哈“营养快线”喝时,突然饮料瓶爆炸,弹起的瓶盖击中王大妈的右眼。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睫状体脱离。其间,王大妈家属多次找到杭州娃哈哈宁波办事处索赔。无果后向宁波市消保委投诉,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又未作出任何提示。经省、市二级消保委共同努力,最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大妈43000元。
点评:《消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八
瑜珈馆转让损害了持卡会员利益
2009年5月12日,吴某、毛某等21位消费者找到慈溪市消保委,称他们被慈溪市某瑜珈会馆骗了:他们付钱在该会馆办理了会员卡,最近这家会馆却已私下转让他人,会员卡已不能使用,店老板也不见了。慈溪市消保委随后寻找会馆负责人黄某,但黄某手机却一直关机。于是,市消保委通过当地电视台发布信息,要求黄某于3日内到市消保委接受调解。迫于社会舆论压力,黄某后来到市消保委接受调解。最终向48位消费者退还了会员消费卡中尚未消费完的56000元。
点评:预付式消费是现今比较流行但又是一种不太成熟的消费方式,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难度。消费者选择这种消费方式一定要慎重。
案例九
买房付了定金却发现房子被查封
2009年9月29日,消费者许某通过江东某房产中介公司,欲购一套位于白云小区的二手房。看房后,消费者同中介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支付定金20000元,中介费5000元。但后来许某查阅得知该住房已经被查封无法过户,向江东区消保委投诉,要求返还定金和中介费。经过调查,消保委认为该房屋在销售过程中,房东故意隐瞒了法院查封限制交易的事实,中介人员也未进行核实,存在明显过失。对此,经调解,中介公司全额退还了许某先前交付的定金、中介费共计25000元。
点评:因房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有责任对合同履行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核实把关。如果因其疏忽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中介服务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
经营者混淆品牌概念糊弄消费者
2009年5月27日,消费者叶某投诉称,宁波市科技园区万杰板业有限公司在向其销售橱柜板的过程中以“白兔”牌冒充“兔宝宝”牌欺骗消费者。经高新区消保委与区工商分局联合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被诉方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同时遭到了工商部门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严厉处罚。
点评: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外行,故意混淆视听,致使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种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行为。按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情节对经营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