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雍城世家认购协议书
甲方(开发商):宁波中海和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宁波鄞州区钱湖南路1198号中海•雍城世家小区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的协议条款:
第一条 乙方预定宁波鄞州区钱湖南路1198号中海·雍城世家小区商品房_____幢_____单元 室,预测建筑面积为 ㎡,预定总价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RMB: 元)。以上面积和总价最终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当即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 乙方已参加以下 优惠活动:
① ;
② 。
乙方所享受优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计算,采取先减后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乙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前,已知晓并接受甲方在项目销售现场所公示的甲乙双方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中海·雍城世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海·雍城世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条款内容,双方约定以上文件为最终的签约文本。在本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如乙方对以上文件的内容持异议,而未能在本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认购,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书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处理,同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
第五条 乙方应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首期/全部楼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书并另行处理本认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屋,同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
第六条 如乙方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则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指定银行提交全部个人住房按揭申请资料,并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若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不足剩余房款时,乙方应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7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的款项支付给甲方;若银行未能批准乙方按揭申请,乙方应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7日内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如乙方未按时补足剩余房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并可将所认购房屋另行出售。
第七条 若甲方违背本认购协议书的规定拒绝向乙方出售本认购协议书所约定的房屋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如因乙方原因未履行本认购协议书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并可将所认购房屋另行出售。
第八条 本认购协议书中涉及的价格和款项仅为房款,所有与乙方所认购房屋买卖有关的公证费、律师费、银行按揭手续费及其他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乙方知晓:本认购协议书中乙方姓名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乙方姓名一致。本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如乙方提出更名(只限父母、夫妻、子女)且没有任何违反本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在乙方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户籍所在当地派出所证明、军官证及护照)原件后,甲方将且只在乙方直系亲属(只限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办理更名手续,更名后的主体承担乙方在本认购协议书中的全部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情况不得更名。
第十条 甲方在需要时将根据本认购协议书中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电话通知乙方,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认购协议书在履行中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认购协议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甲乙双方签章并在乙方交纳定金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认购协议书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自动终止并由甲方收回,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示内容为准。
甲方(签章):宁波中海和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