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雍城世家” 40#、48#、49#、50#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宁波中海和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茶亭庵村)
法定代表人:张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12000051107
企业资质证书号:_鄞综字101号
委托代理人:楼超钢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兴业大厦12楼
邮政编码 :315040 联系电话:0574-88366000
委托代理机构:__×
注册地址:__×
法定代表人:__×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
邮政编码:__×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鄞州区首南街道干墩村 、
编号为14-38-007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甬鄞国用(2008)第14-05054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34748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中海·雍城世家(二期) 40#、48#、49#、5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8)浙规(建)证0260096,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27200907230201、3302272009072303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鄞州区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2009045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1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8年 6月 29日至 2078年6月 29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高层住宅 ,属剪力墙结构,层高2.9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根据实际填写)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现行的节能规范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出卖人已在房屋销售现场把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进行公示,买受人已阅读且不持异议。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预测面积约为1170平方米,坐落A1地块沿泰康中路一侧,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2、车库。
3、 142-145单元(商业)等不计入公摊面积范围的均归出卖人所有
4、 ×
×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②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出卖人应当不迟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该房屋。但如买受人不按约付清房款(包括不限于面积差异款)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并视为买受人违约;遇到如下情况的,出卖人可凭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市政配套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1)因房屋建造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
(2)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不能按时提供;
(3)本合同签订之后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因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无论该面积差异的绝对值是否超过3%,均按实结算价款。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购房同期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房屋所在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由要求质量检测的一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一 部分第7条执行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
3、 × 。
4、 × 。
5、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本期内管线等市政工程已竣工,但因相关市政单位原因导致商品房暂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影响交付。 。
2、 。
3、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按相关法律规定界定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按相关法律规定界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项目所在地的地名办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项目所在地的地名办 ;
5、该商品房的编号权按规定由出卖人按政府规定确定
6、 ×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高层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份,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 1 份,按揭银行2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出卖人向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按照政府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准。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石材、面砖、涂料
2、内墙:水泥砂浆刮糙或白色腻子批白
3、顶棚:白色腻子批白
4、地面: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找平
5、门窗: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
6、厨房:水泥砂浆地面找平;
7、卫生间:地面找平;每户一个卫生间预留上下水接口
8、阳台:面砖、涂料
9、电梯:上海三菱电梯
10、其它: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因目前宁波市尚未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双方同意按现行制度操作,待实行预告制度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按照《宁波市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2、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房手续的保修期以交房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
3、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曾经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应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发生的变化或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损失;
4、非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出卖人只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迟交付;
5、电器设备的保修责任范围、时间根据相关供应厂家的保修条款执行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另行签订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一)合同未尽事宜
详见补充协议
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中海.雍城世家二期40#、48#、49#、50#、《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对《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的补充约定:
第一部分第1条 关于“买受人信息”的补充:
买受人确认本《买卖合同》第2页中所填写的买受人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在本《买卖合同》有效期内,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三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买受人补留或变更其通讯地址的,应当向出卖人出具其亲笔签名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经出卖人指定负责专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通知在邮寄途中发生延误或丢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延误或买受人未收到通知的责任。买受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有误的,由此而引起本《买卖合同》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书均已送达。
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
第一部分第2条 关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合同第一条“建设项目名称”是指中海.雍城世家二期40#、48#、49#、50#,其宣传推广名称是“中海.雍城世家‘臻邸’”。最终以地名办核准的名称为准,由此引起的不一致不应归责于出卖人。该变更不影响本《买卖合同》的履行。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因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定额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变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所在地块(二期)将先于其他地块(三期)单独交付,交付后水、电、煤正常供应,但车库入口等可能会有一些影响,及在三期未交付前会设置分隔墙,三期全部交付后将全部拆除。
第一部分第3条 本《买卖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
本《买卖合同》第五条的总金额或总价款仅为房价款,不包含任何其它费用。
宁波目前未开始征收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如房屋交付时,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买受人须按该政策规定支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第一部分第4条 本《买卖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一款的补充:
1、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导致的本项目设计变更所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按实结算。
2、如因政府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定变化,造成面积误差的,双方不解除合同,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按实结算。
第一部分第5条 本《买卖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买受人如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则:
(1)买受人如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应于本《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供所有的真实按揭资料,并签署借款合同,预缴公证费、保险费(保险费和公证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及所有相关费用,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相关费用。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预缴相关费用的,则承担违约责任,按本《买卖合同》第八条处理。
(2)如果买受人在申请贷款的额度与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时或者遇到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付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或者应在银行公布并由出卖人告知新政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银行按揭款的发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有权按本《买卖合同》第八条处理。
(3)买受人承诺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7天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本《买卖合同》。
(4)出卖人为买受人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人,即出卖人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他项权证办妥并送达出卖人指定按揭贷款银行办妥有关手续前为其担保。在出卖人为买受人的付款担保期内,如买受人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经银行出具证明,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催告,出卖人催告后15天内,买受人未能支付,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买卖合同》,撤销预售登记,并由买受人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买受人所欠银行的贷款部分由出卖人直接支付给银行,在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后,有权将该套房产重新出售,售出后30天内将原收买受人的首期房款及买受人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在扣除上述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有关银行罚息、代偿款项利息(按自代付给银行日至实际追偿到位日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撤销抵押、产权鉴证和过户等相关费用及出卖人重新出售该房屋可能造成的房价损失后返还买受人,如买受人的已付房款不足赔偿出卖人所列的上述损失和费用的,出卖人有权追索,买受人应另行支付。
(5)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交付时,如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其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单位统一办理。买受人应在本《买卖合同》签署的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前述登记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预缴契税等相关税费,办结后结算,多退少补。
(6)在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预告登记制度后,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或按揭银行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或按揭银行提供所有真实的预告资料以及所有相关费用,提交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相关费用。
第一部分第6条 本《买卖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的补充:
若发生以下情况时,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政策的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的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规划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
(3)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条件变化或市政工程突然事件而引起的房屋延期交付;
(4)买受人在交接前仍有到期应付房款没有付清。
在发生前款(第四款除外)所述延期交房的情况时,出卖人应在发生该等情况后30日内通知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一部分第7条 本《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交接”的补充:
出卖人同时采用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和在《宁波日报》上刊登的方式发出交付通知。自交付通知发出之日(以前两种方式先发出的为准)起的第七日视为买受人收到交付通知,买受人应在交付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前来办理交付手续。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则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若买受人已付清房款的,则视为出卖人在交付通知发出之日起的第十一天已经将该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出卖人除根据本《买卖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外,该商品房的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基于该商品房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自交付通知确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次月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自交付通知确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次日起计算。
自交付之日(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出卖人除根据本《买卖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外,该商品房的一切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基于该商品房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自交付通知确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次月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自交付通知确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次日起计算。
房屋存在墙体或地面空鼓、局部渗漏、细微裂缝等建筑质量瑕疵但不构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不影响居住使用的,不视为不合格。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人应于7日内委托约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否则视为撤回异议。出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维修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直接费用。
第一部分第8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补充:
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单位统一办理,出卖人将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所取得的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所取得的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该产证代办机构视作交付给买受人。
第一部分第9条 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
买受人提出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可会同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规定制订维修方案并实施维修,若买受人不予配合导致出卖人无法进行保修的,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其他补充约定:
第二部分第1条:如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交付时,政府部门规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买受人应按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向出卖人交纳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若买受人未能按期缴纳该笔维修基金,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并按本《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中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处理。房屋交付时管线等市政工程已竣工,但因相关市政单位原因导致商品房暂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影响交付。
第二部分第2条:本《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可要求更名。
第二部分第3条:(1)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在签署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所述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
(2)出卖人为该项目所制作的模型、效果图和修建的示范区及示范单位内的装饰、家具和所有房间及区域内的所有装饰及设备仅供展示和参考使用。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均以《买卖合同》附件四中所列标准为依据。
(3)出卖人为该项目所修建的示范区及示范单位内的所有建材品牌、设备品牌和所有房间及区域内的所有装饰及设备样板房内的装饰、家具和所有房间及功能区的主灯饰、间隔、尺寸等仅供展示和参考使用。出卖人有权按同档次的建材、设备进行替换。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均以《买卖合同》附件四中所列标准为依据。
(4)出卖人为该项目所制作的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效果可能会有差异,对此买受人同意接受。
第二部分第4条:买受人对中海.雍城世家二期40#、48#、49#、50#,规划布局及小区配套设施的分布状况及所购房屋入户进门通道及楼梯位置等情况已作了解并认可。
中海.雍城世家二期40#、48#、49#、50#,的规划、设计及相关设施,买受人在签署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知晓并认可现行规划、设计及所购房屋和相关设施的现状。
第二部分第5条:买卖双方确认:中海.雍城世家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除规划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外,其余物业均归出卖人所有(包括利用未分摊的建筑或地面架设的户外广告位等不计入公摊面积范围的物业均归出卖人所有)。其他规划确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统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第二部分第6条:
中海.雍城世家地块周边的道路、河道、管线等市政设施及周边附属设施,由政府批准实施,出卖人告知买受人的信息仅为参考。
第二部分第7条:阳台和露台是整个小区景观和建筑外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买受人在使用阳台和露台时,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和临时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做其他搭建和改造。
买受人应维持交付时的现状、规划设计及建筑的固有功能,不得对屋顶作任何使用和改动,因改动造成的毁损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栏杆及其屋面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室内煤气管线严禁自行封闭,并不得随意调整煤气管线;严禁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房屋设计有采光井和内庭院的,在使用时住户自理其安全问题,同时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权利。出卖人安装空调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室外机须安装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
第二部分第8条:工程特别提示条款:(1)在保修期内如因出卖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房屋毁损,出卖人负责直接修复;(2)小区交付后,部分墙面因正常自然原因(非本身质量问题)易返潮,内墙面或墙角窗台不宜采用木质夹板等装修。购买上述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明确了解该情况并表示接受,因忽视本《补充协议》提醒而产生的损失与出卖人无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小区竣工验收后,部分楼面墙面因正常自然原因可能会产生细小裂缝,但不会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室外场所会因为沉降、建材收缩变化等原因产生裂缝、变形等,但不影响小区的使用。购买上述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明确了解该情况并表示接受;(4)该商品房室内天棚局部有结构梁、沿墙有结构柱;室内局部有管道井。
第二部分第9条: 本《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的楼栋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证明时有可能变更,该房屋办理产权证的实际栋号及房号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该变更不影响本《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二部分第10条:买受人需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买卖合同》房屋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相关规定,买受人须于本《买卖合同》签订时与物业管理单位同时签订《中海.雍城世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签署《中海.雍城世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部分第11条:
(1)若出现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出卖人自买受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按照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是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
(3)双方明确,买受人在签署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经依照规定向买受人出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并特此声明,对本《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本《补充协议》是本《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买卖合同》及其它附件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伍 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按揭银行贰份。
本《补充协议》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宁波中海和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