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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都市华庭”二期联排多层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鄞工商格式备案2009-1-1-43)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3-01 作者:市场合同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    

“都市华庭”二期联排多层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 蒋群 联系电话:56198633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2000029752(1/1)

  企业资质证书号:建开企[2005]495

  委托代理人:金正飞  地址:宁波市四明中路990号

  邮政编码 :315000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仪门村、张华山村、编号为12-33-176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甬鄞国用(2009)第12-05407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55817㎡。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都市华庭二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9)浙规(建)证0260342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2700906080301、330227009060804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2009040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  /  单元  /  号房,或 都市华庭     幢     号。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9年4月14日至2079年4月14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城镇住宅,属:联排多层住宅为框剪结构,层高:联排多层住宅的标准建筑层高:一层2.8米(部分为3.6米),二层3.0米,三层3.25米(其他特殊部分层高详见补充协议;误差按国家规范,具体以实际建造为准)。该商品房有阳台   / __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砌体:采用砂加气自保温砌块, 局部采用保温砂浆,具体以核准的设计文件为准;屋面: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温。保修期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779.84 平方米,坐落位置以相关部门批文为准,该物业用房属于都市华庭整个小区的物业配套用房(具体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确认为准)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可做产权的车位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具体的处分形式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不持异议;属人防工程的车位按本合同签订时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2、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具体的处分形式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不持异议。

  3、买卖双方确认:都市华庭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除规划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外,其余物业均归出卖人所有。其他规划确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A、签约时(即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含定金______元);B、     年   月   日前付清所有余款    元。

        2、分期付款A、签约时(即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含定金______元);B、年  月  日前付房款                   元;C、       年     月     日前付清所有余款                元。

        3、其他方式在签订本合同时(即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含定金       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所有                元余款(仅指按揭付款,具体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2.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2.2、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选择依法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发出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七天则该合同即予解除,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妥撤销备案或预登记等相关手续,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售该物业,买受人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等,出卖人有权在退还房款中直接扣除;出卖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全部房款、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可据此延期交房,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1 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本款第1、2项中需提供的文件以该商品房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放备案证明时的要求为准,如合同项下物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与此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3项中的“正常使用”买卖双方均同意释义为:该商品房在交付时水电气具备正常接通、开户条件、道路可以通行;但具体开通手续由买受人直接向相关部门办理,由相关部门确定具体的开通时间。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市)级及县(市)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水等主管部门采取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

  3、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银行帐户或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2项中约定的款项),视为买受人违约;如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出卖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总房价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由要求质量检测的一方先行垫付,如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的,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具体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本合同签订时,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土地和建设项目均未设定抵押;买受人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无须另行通知,可对本条所指物业设定抵押,但在产权登记前必须解除抵押,否则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处理。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具体详见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时,交付部分房屋实现通水、通电,小区内已交付范围内通路。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年1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0.5%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详见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5、    ;

  6、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宁波雅戈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2份,买受人2份,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姜山房管所1 份,  /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姜山房管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采用现行《房屋测量规范》及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为依据。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不含车库、车位的买卖或者租赁的价格,如有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绿地和其他物业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以规划确定为准。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外墙面墙裙石材,墙身以面砖为主,局部涂料。

  2、内墙:采用白色内墙腻子抹平,附图中虚线表示无墙体。

  3、顶棚:采用批白色腻子。

  4、地面:采用水泥地坪。

  5、门窗:进户门为普通品牌进户门,窗为塑钢门窗,中空玻璃。

  6、厨房:墙面采用为水泥沙浆,房屋内煤气、给排水管道预埋到厨房。

  7、卫生间:墙面采用为水泥沙浆,无卫生洁具,排水管立管到位。

  8、阳台:详见本合同第三条相关约定。

  9、电梯:低层住宅无电梯,小高层、高层采用品牌电梯

  10、其它:

  1、供水:姜山水厂,一户一表。供电:鄞州供电局,计量为一户一表。电信、宽带网等线路预埋到户。有线电视由  鄞州有线电视台提供,管线预埋到户。每户赠送彩色可视对讲机壹台。上述情况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

  2、其他事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5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3、4、5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3、4、5、6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5、6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因目前宁波市尚未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双方同意在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正式实行预告登记制度之日起60日内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预告登记的资料或未按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预告登记申请手续的,出卖人可以选择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该房屋的主体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详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非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期交付。

2、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曾经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变化及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损失。

3、有关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免费修复,但买受人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确属出卖人的工程质量问题,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维修,买受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出卖人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为买受人进行维修的,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催告一次,如出卖人在买受人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仍拒绝或拖延为买受人进行维修的,买受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可向出卖人索赔,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买受人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2)出卖人认可的合理的维修费用清单及发票;(3)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价单位出具的损失清单;(4)买受人应于索赔事由发生后10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出卖人对维修费用有疑义的,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买受人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买卖双方对履行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并可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排多层住宅补充协议

  买受人:

  出卖人: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就签订的雅戈尔·都市华庭《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主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的解释

  本条中所述的项目建设依据是指整个小区的依据,主要用于项目报批,因此,买卖双方确认本小区的建设依据最终以验收后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为准。

  二、主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主合同项下物业因其系坡屋顶设计或部分特殊结构存在,可能出现低于标准层高甚至低于2.2米的情况,双方确认上述情况最终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其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合同价款的补充

   1、主合同约定的价款是指房屋和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总价格,不含花园和汽车位价款及有线煤气电话网络等项目的开户费用及任何其他费用。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了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的因素外,不再做任何变动。买受人同意商品房产权登记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含面积差异款)作为缴纳各项费用的基数。

  2、目前宁波市尚未出台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如交付时需要交纳的,按政府规定标准交纳,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如买受人不按要求缴清该费用的,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有权按合同第八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双方确定以主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第三条的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仅供参考,不作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双方也不得以商品房的实际得房率变化作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

  2、因政府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调整,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3%,双方均同意不解除主合同并同意按实结算房价款,不受主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约束;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和主合同单价约定结算房价。

  3、因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或按主合同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买受人不退房的,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3%,双方均同意不解除主合同并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和主合同单价约定结算房价。

  4、除上述因素外,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六条约定作如下修改:

  ⑴ 不论面积误差比是否超过±3%,双方均同意不解除主合同。

  ⑵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产权登记面积和主合同单价约定结算房价。

  ⑶ 面积误差比大于±3%的:①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差异在 3%(含本数)部分面积的房价款买受人按主合同约定单价补足;超出3%部分面积视为出卖方无偿赠与,产权归买受人;②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差异在3%(含本数)面积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按主合同约定单价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因面积差异而产生的出卖人返还房价款或者买受人补足房价款的,均不计收利息;该款项双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时结清。

  五、主合同第七条第三款付款方式的补充

  1、本款中所提的付款方式仅指按揭付款,买受人在选择此种付款方式付款时,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前,按其选择银行的要求办理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支付完相关费用。

  2、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的并不影响其按期付款之义务,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按揭款未在主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到期日及时划进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买受人应付款的0.5‰/天支付自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到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买受人在上述付款到期日截止后的30天内仍未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的,则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有权在双方共同办理完毕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合同约定总购房价的15%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余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因银行按揭政策发生变化,需要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或补交材料的,买受人须在接到银行通知后15日内补足首付款或交齐材料,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有权按主合同第八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4、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按揭款无法按约定日期划入出卖人指定帐户的,出卖人原因消除后,买受人的付款期限自动顺延30天;期间若发生银行政策变化,按本款第3项约定办理。

  5、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出卖人的按揭贷款担保责任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他项权证办妥时即告终止。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的,双方均同意应当在按揭合同生效后由出卖人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生效后,出卖人的按揭贷款担保责任即告终止。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同意承担该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扣划贷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催讨费用以及出卖人垫付款的利息损失等,下同),并同意将该房屋移交出卖人处理。

  6、在该房屋他项权证办妥之前,如发生买受人所购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或买受人连续三期不按时归还银行按揭等事宜的,则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意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登记和注销房屋权证、该房屋移交出卖人处理。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直接从其已付的房款中扣除违约金和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同意出卖人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7、如宁波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实施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同意在该商品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出卖人或按揭贷款银行有权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买受人应在提交按揭资料的同时提交预抵押预告登记的全部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在按揭合同签订后15天内无法办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比照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方式和违约金比例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8、商品房交付后,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及时办妥抵押贷款的他项权证而导致出卖人经济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承担。

  六、关于交付的补充

  1.出卖人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该房屋。但如买受人不按约付清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差异款、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违约金、利息等,下同)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并视为买受人违约;遇到如下情况的,出卖人可凭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市政配套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交房:⑴因主合同项下房屋建造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⑵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配套;⑶主合同签订之后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不能按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⑷因政府行为对用地规划进行调整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等引起的。

  2、出卖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发出交房通知,寄出后7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在“宁波日报”等市内报刊登交付公告。买受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并付清全部余款及相关费用。双方确认自出卖人开具房屋移交单给买受人之时即视为该房屋已完成交付手续,买受人不得在房屋交付后再行以房屋质量瑕疵要求保修、翻修等原因而主张合同解除(危房及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3、买受人无法定理由未在主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的,⑴买受人已付清房款的,则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之日起,出卖人除履行约定的保修责任外,其余因该房屋引起的一切毁损灭失的后果和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用和保修期均自最后交付之日起算。买受人不得因逾期办理交付手续而要求减免任何费用。⑵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可以按本条第1款约定予以延期交付,并有权按主合同第八条规定处理。

   4、关于产权登记:选择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同意其房屋权证由出卖人任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代办,代办费220元/套和房屋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为预收款,按实际办结的费用结算,多退少补。出卖人在2012年1月30日前,将按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取得的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权属证书交付给代办权证的公司,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非按揭购房的买受人可自行办理房屋权证,过户税费自行承担;如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中介公司代办,代办费220元/套和房屋过户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七、关于主合同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的补充

  1、该条的“设计变更”单指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明示的该房屋房型、结构内容改动而产生的变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文件的原因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及不可抗力而引起对买受人所购买单元做出设计变更的,不影响该房屋使用功能的,买受人同意不退房,双方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继续履行,因该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房款变化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处理。

  2、双方确认下列约定不属于本条所指内容的范围,可按各自约定执行:

  ⑴出卖人为展示小区住宅而设置的样板房为装修房,仅供买受人装修参考,样板房中的材料、设施设备、结构布局,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灯具、软装饰品、门窗及栏杆材料、门窗的开启方式、花园葡萄架、北进门别墅南面室外楼梯和平台、以及被标注非交付标准的设施设备等,双方确认不作订立合同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毛坯房,最终以合同附图和实际交付为准;该样板房的墙体厚度、窗台高度、管线布置和房屋内部结构布局等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相一致,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到实地考查确认,并已知晓墙体厚度、窗台高度、管线布置和房屋布局等实际情况,对此不持异议。

  ⑵ 小区楼盘模型和其他宣传资料上的景观绿化的设置、布局仅供参考,不作合同订立依据。小区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等一切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变电箱、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排风竖井、未标示或提示的其他设施,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其位置和布局,均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或实际交付为准;买受人对此表示认可、接受且不持异议。在不影响小区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对小区平面及绿化布局进行局部调整。

  八、关于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效力的补充

  1、买受人已仔细阅读售楼现场的特别提示及销售图纸,对其内容均已了解并认可。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主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房屋的广告宣传资料和图纸仅供参考。

  2、出卖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合同又未作重新约定的,可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出卖人在上述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不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3、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配套和环境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房屋交付时,买受人不得以小区红线外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示范单位等上标明,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补充

  1、不论因为何种原因主合同依约被解除的,买受人均应当在出卖人提出的期限内配合出卖人申请注销网上备案、预告登记(如有)和交易中心登记信息,如买受人逾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则每逾期1日,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0.5‰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强制买受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与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依据合同解除而产生的退款,出卖人应当自该商品房完成网上售房的撤备案手续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在扣除相应扣款及费用后的余额退还买受人。主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后的退还购房款的时间均从办妥《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预告登记手续之日起算,未办妥上述撤销手续的,出卖人不予以退款。

  2、买受人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负责办妥担保贷款合同和解除抵押登记撤销的手续。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且担保贷款合同已解除并抵押登记撤销后30天内,将买受人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及相关费用后分别退还买受人和贷款银行。

  3、买受人行使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有权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同时该解除权最迟还应在签署房屋交接单之日或之前行使。

  十、其他补充

  1、出卖人对房屋的采光、建筑隔音、周边噪音以及房屋的不利因素已如实向买受人做出说明。买受人确认:在签订主合同时已到工地进行实地考查,对小区的四址、周边现状都已熟知和确认;对所购房屋所处的位置、朝向、间距、结构、高度、大小、入户门、单元门的入口、门厅的设置、墚柱构造、门窗的尺寸、开启方式以及和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后、围墙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且不持异议;房屋以交付时实际建造状况、合同附图为准。买受人对小区公建设施的分布状况已作了解并认可。

  2、买受人确认合同中所填写的关于买受人的相关信息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立即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如因上述相关信息错漏、变更或因买受人其他原因而引起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3、出卖人发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以选择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登报公告作为补充,具体的送达方式以出卖人的选择为准。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

  4、小区的公建配套按主合同签订时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小区配套设施将在小区交付后的合理期限内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向小区业主开放。

  5、特别提示:购买都市华庭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下列情况并表示接受,且不持异议,因忽视本提示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A、①小区交付后,每幢楼东西两侧的外墙因正常自然原因易返潮,内墙面或墙角窗台不宜用木质夹板封闭;②小区竣工验收后,部分楼面的墙体及板尤其是墙角部分和混凝土后浇带因自然原因(如温差变化、混凝土收缩、正常沉降等)会有细小裂缝,以及室外场所会因为沉降、建材收缩变化等原因产生裂缝、变形等,但不影响使用。③部分楼层的地坪、墙面因粉刷起壳、开裂后,经修补会存在修补后的痕迹,但不影响使用。④部分单元由于施工有先后(如后浇带)地坪颜色会存在色差,但不影响使用。⑤买受人不得私自改动雨、污水管道,否则引起的渗漏等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⑥房屋室内墙面、天棚的粉刷层承载力有一定的限度,买受人在重新装修时,应将原粉刷层铲除,再对其进行施工,否则粉刷层会因为荷载超限而发生脱落。B、联排多层住宅未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停车库。C、凡购买都市华庭的买受人均了解并同意:⑴联排多层住宅的露台由与其结构相通的住宅买受人合理使用,买受人承诺不对露台作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及居家设备),露台的日常养护和清理由其承担,因改动或不及时清理养护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公共外墙面如需清洁、维修等,而使用露台做吊篮固定点等,买受人须给予无条件配合;⑵联排多层住宅的地下储藏室由与其有结构相通的的住宅买受人合理使用,根据设计,储藏下室未设立排水系统,因此买受人不得更改其功能。⑶联排多层住宅的屋外可能设置养护花园,以绿篱分隔,其由与其有结构相通的住宅买受人合理使用,买受人承诺不对养护花园做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和居家设备,及改动绿化设置。花园的设置和分隔由出卖人确定,交付时,买受人不得以花园的大小、设置等问题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诉请或索赔,具体以实际建造的现状为准。D、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同意由都市华庭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对本款C项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E、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业主申请用水、用电实行实名制,因此,买受人同意授权出卖人代签居民用水、用电开户登记等文件的申请签名。F、联排多层住宅在地下设置了敞开式的停车位,都市华庭的业主均同意其归与其由结构相通的住宅买受人合理使用。G、如因市场或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用同档次产品替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6、、违约责任: 主合同生效后:A、买受人要求更名,且符合宁波市的相关规定的,每变更一次,买受人须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除此之外均不得更名。B、买受人、出卖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主合同终止的,如守约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主合同继续履行。

  7、本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为宁波雅戈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小区竣工验收后将房屋钥匙交给该公司保管,买受人持出卖人开具的房屋移交单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交缴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款项后,办理钥匙交付手续。买受人是否与物业服务中心实际办理钥匙手续不影响出卖人的交房。根据市建房管[2003]第366号文件规定,买受人需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都市华庭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已明确并同意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房屋装修立面的约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处理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事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关物业公司的续聘或新聘事宜。

  8、本协议一式五份,经买受人、出卖人双方签字(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与主合同约定有冲突或主合同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买卖双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都已理解透彻,并确认按此约定履行。

  买受人:                                  出卖人:雅戈尔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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