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宁波广利来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66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任建国 联系电话: 83086626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00400011983
企业资质证书号: 鄞宗字096号
委托代理人: 张莉莉 地址: 同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 315040 联系电话: 83099999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鄞州区下应街道团桥村、江陆村 、
编号为 09-41-005-03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甬鄞国用(2009)第09-05010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13397.00㎡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128公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地字第(2008)浙规(地)证026019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22720090810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鄞州区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鄞房预许字(内)第2009042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
。建筑层数地上 18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8年 12月 4 日至 2078 年 12
月 4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 结构,层高 住宅标准层高(即建筑层高)2.9米(误差按国家规范,具体以实际建造为准)。该商品房有阳台 1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外墙砌体;采用加气混凝土自保温砌块;屋面: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温;外窗:采用塑钢中空玻璃;保修期: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316.04 平方米,坐落 一层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小区红线范围内可做产权的车位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2、车库, ∕∕ 。
3、 买卖双方确认,128公寓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除规划或国家法律规定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外,其余物业归出卖人所有。其他规划确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所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A、签约时(即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含定金 元):B、 年 月 日前付清所有余款 元。
2、分期付款 / 。
3、其他方式 在签订本合同时(即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含定金 元),剩余房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如逾期优惠取消,按原房价 元支付房款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选择依法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发出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七天则该合同即予解除,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妥撤销备案或预登记等相关手续,出卖人有权另行销售。但买受人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等,出卖人有权在退还房款中直接扣除;出卖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全部房款、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可据此延期交房。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5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市)级及县(市)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水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
3、 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银行账户或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本合同第八第1款第2款中约定的款项),视为买受人违约;如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交付日起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出卖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七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暂时各承担50%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结果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发生抵押情况,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日期之后为开发本项目需要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并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办妥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解除手续。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约定详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具体约定详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时,交付部分房屋实行通水、电,交付部分区内通路。
2、 / 。
3、 / 。
4、 / 。
5、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
2、 / 。
3、 /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1 年 12 月 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三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①或②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项目所在地地名办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项目所在地地名办 ;
5、 / ;
6、 /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高层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浙江绿城物业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2 页,一式 五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 1 份,银行 1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鄞州区房产交易中心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采用现行《房屋测量规范》及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为依据。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不含车位的买卖或者租赁价格,如有买卖或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绿地和其他物业归属及使用问题以规划确定为准。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外墙涂料;
2、内墙:混合砂浆;
3、顶棚:白色腻子;
4、地面:水泥地坪;
5、门窗:进户门为防盗门,窗为塑钢门窗,中空玻璃。
6、厨房:房屋管道燃气管道预埋到厨房。内墙面采用混合砂浆抹平。
7、卫生间:内墙采用混合砂浆抹平,无卫生洁具。
8、阳台:以实际交付为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它:
①供水:高层由小区泵房提供,计量采用总表分户制。供电:由鄞州区电力局提供,计量为一户一表制。电信、宽带网等线路预埋到户。有线电视由鄞州区有线电视台提供,管线预埋到户。每户赠送彩色可视对讲机一台。上述情况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
②其他事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3、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因目前宁波尚未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双方同意在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正式实行预告登记制度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2、如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提交申请预告登记的资料或未按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预告登记申请手续的,出卖人可以选择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该房屋的主体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详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非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严重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
2、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曾经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变化及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损失。
3、有三包规定的设备、电器的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买受人不按时交付的,以出卖人在交付通知上载明的最迟交付时间为准)起计算,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的同时向买受人移交设备、电器的说明书和保修单。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买受人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128公寓住宅补充协议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宁波广利来实业有限公司128公寓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关于买受人相关信息的补充:
1、 买受人确认主合同中所填写的关于买受人的相关信息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立即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如因上述相关信息错漏、变更或因买受人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2、 出卖人发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以选择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门手递等
方式送达,登报方式公告作为补充,具体的送达方式以出卖人的选择为准。文件送达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
二、合同价款的补充:
买受人购买的总房价款是指房屋和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总价格,不含其它任何
费用。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了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的因素外,不再做任何变动。买受人同意商品房产权登记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含面积差异款)作为缴纳各项费用的基数。
三、关于合同第七条第三款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
1、 由于买受人原因外,按揭款未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到期日及时划进出卖
人指定银行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应付款的0.5‰/天收取违约金。如买受人的按揭款未在合同的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到期日起30天内划入,买受人也未在该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余款的,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销售该房屋,有权从买受人的已付房款中扣除合同及协议约定收取的违约金等费用后,余款退还给买受人。
2、 如按揭银行放贷前需买受人补充按揭资料的,买受人需在银行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
内按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的补充资料,否则由买受人承担按揭贷款不能批准的责任;如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因买受人或买受人的家庭成员与买受人有关的人员的原因致使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或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有权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处理。
3、 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他项权
证办妥前为其担保,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同意承担全部损失包括并不限于银行扣贷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催讨费用等,并同意将房屋委托出卖人处理。
4、 在房屋他项权证办妥之前,如发生买受人所购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或买受人连续
三期不按时归还银行按揭等事宜的,则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意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登记和注销房屋权证。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直接从已付房款中扣除相当于主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15%的违约金,并同意出卖人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5、 按揭的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任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代办房屋权证,代办费、房屋
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为预收款,按实际办结的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6、 买受人承诺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等违约情形,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催告后7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不变更付款方式的或不按变更后的约定按时付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按业主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关于“交付”的约定:
1、 出卖人应当不迟于主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该房屋。但如买受人不按约付清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差异款、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违约金、利息等)的,出卖人可以逾期交房,并视为买受人违约;遇到如下情况,出卖人可凭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市政配套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交房:(1)因主合同项下房屋建造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2)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配套;(3)主合同签订之后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不能按时将房屋交付使用。(4)因政府行为对用地规划进行调整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等引起的。
2、 主合同第九条第4项中“交付批准文件”是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联系单》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交付文件、会议纪要等。如交付时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品房验收和交付的政策、规定发生变更的、则按交付时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的规定办理。
3、 出卖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发出交房通知,寄出后7日既视为买受人受到通知;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在“宁波日报”等市内报刊刊登交付公告。买受人应在交付通知确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并付清全部余款。双方确认自出卖人开具房屋移交单给买受人之时既视为该房屋已完成交付手续,买受人不得在房屋交付后再行主张合同解除(危房及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4、 买受人未在主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根据买受人的付款情况,按如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1)买受人已付清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期满后直接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签署接收单之日既视为出卖人将该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之日。出卖人除履行约定的保养责任外,其余因该房屋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后果和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用和保修期均自物业公司签署接收单之日起算。2)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按主合同第八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除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外,处理面积差异需遵循:1)以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其他数据仅供参考;2)因应遵循的有关面积测绘的规范、办法、细则等依据发生调整而引起该房屋暂测面积或实测面积变化时,不适用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双方同意按产登记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计算(按实际结算);3)因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本项目设计变更或按合同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不解除合同并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计算(即按实结算);4)因面积差异而产生的出卖人返还房价款或者买受人补足房价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乘以差异面积计算。无论是返还的房价款还是补足的房价款,均不计收利息。
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的补充:
该条的“设计变更”单指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种明示的该
房屋房型结构内容改动而产生的变化,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文件原因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及不可抗力对买受人所购单元做出的设计变更,不影响该房屋的质量或实用功能的,双方确认买受人不予退房,双方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主合同继续履行,因该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房款变化按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处理。
七.其他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主合同同时已到工地进行考察,对小区内的四址、周边现状都已熟知和确认;对所购房屋所处的位置、朝向、间距、高度、大小、入户门、门厅的设置等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已仔细阅读招商现场的特别提示及销售图纸,对其内容均已了解并认可,且不持异议;房屋以交付时实际建造状况、合同附图为准,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房屋的广告宣传资料和图纸仅供参考。买受人对小区共建设施的分布状况已作了解并认可。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配套和环境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房屋交付时,买受人不得以小区红线外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2、双方确认主合同第八条第1款②项的“累计应付款”和第十条第1款②项中的“累计已付款”不予适用,同意以“房屋总价款”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其他仍按上述条款约定执行。
3、目前宁波市相关的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并未出台,双方同意暂不约定具体的数额,但买受人同意:在该商品房交付时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在所购物业交付的同时交出卖人,有出卖人统一代交。
4、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该商品房完成网上售房的撤备案手续之日起15天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合同中所有的退款日期均从该商品房完成网上售房的撤备(及/或撤销预告登记)手续之日计算。
5、如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但买受人同意不以上述原因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对房屋的装修、装饰及设施设备质量有异议并符合保修条件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出卖人予以认可后,双方签订《维修协议》,由出卖人予以修缮。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提出疑义并要求检测的,买受人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应与出卖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如经检测,虽存在需返修的质量问题,但不属于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予维修。以上房屋维修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交付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维修房屋时,买受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出卖人对延误的损失和进一步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修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维修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对房屋的修缮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如因买受人或使用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曾经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变化及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及因此产生的损失。
6、合同附件六中保修责任以房屋交付为计算起始日期,有关交付的约定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7、小区楼盘模型和其他宣传资料上的景观绿化的设置、布局仅供参考,不作合同订立依据,小区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建等一切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如变电箱、配电房、配电分支箱)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而房等)、排风竖井\未标示或提示的其他设施,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其位置和布局,均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或实际交付为准;买受人对此表示认可接受且不持异议。在不影响小区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对小区绿化、地上停车位等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
8、特别提示:购128公寓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下列情况并表示接受,且不持有异议,因忽视本提示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A、(1)小区交付后,每幢楼东西两侧的外墙因正常自然原因易返潮,内墙面或墙角窗台不宜用木质板夹封闭;(2)小区竣工验收后,部分楼面尤其是墙角部分和混凝土(房屋)后浇带因自然原因(如温差变化、混凝土收缩等)会有细小裂缝,以及室外场所会因为沉降、建材收缩变化等原因产生裂缝、变形等,但不影响使用。(3)部分楼层的地坪、墙面粉刷起壳、开裂后,经修补后的痕迹,但不影响使用。(4)部分单元由于是建筑变形(如后浇带)地坪颜色会存在色差,但不能影响使用。(5)买受人不得私自改动雨、污水管道,否则引起渗漏等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房屋室内墙面、天棚的粉刷层承载力有一定的限度,买受人在重新装修时,应将原粉刷层铲除,再对其进行施工,否则粉刷层会因为荷载超限而发生脱落。原粉刷层已做内保温处理的,建议装修时直接用墙面漆进行施工。B、出卖人不提供独立的非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采用售中式停放,无产权;其具体停放位置有可能在本幢楼下的地下室,也可能不在本幢楼下,具体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在本小区内统一指定和安排,并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C、合同第四条的房屋总价款中不含汽车位价款;汽车位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独立出售或出租。人防区域的停车位经人防部门同意,出卖人享受对外出租、实用和收益的权利。D、非按揭购房的买受人可自行办理房屋权证,过户税费自行承担;如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中介公司代办,代办费和房屋过户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E、购买128公寓的其他业主均了解并同意:顶层露台及屋顶由与其结构相通的顶层住户合理使用;购买顶层的业主承诺不对露台及屋顶做任何改动(包括搭建筑物及居家设施)。露台的日常养护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公共外墙面如需清洁、维修等,而使用露台、作吊篮固定点等,买受人须给予无条件的配合。F、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业主申请用水、用电实行实名制,因此,买受人同意授权出卖人代签居民用水、用电开户登记等文件的申请签名。G、买受人承诺:在使用合同项下物业时,保证对卫生间的座便器、污管、其他下水管道位置不作任何形式的改动和移位,按交付时现状装修,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渗漏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本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为浙江绿城物业有限公司,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小区竣工验收后将房屋钥匙交浙江绿城物业有限公司保管,买受人持出卖人开具的房屋移交单到物业公司办理钥匙交付手续,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款项后,办理钥匙交付手续。买受人是否与物业公司实际办理钥匙手续不影响出卖人的交房。根据市建房【2003】第366号文件规定,买受人需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已明确并同意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房屋装修立面的约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事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关物业公司的续聘或新聘事宜。
10、买受人和出卖人无论何种原因选择解除合同的,双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否则,视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1、此套房屋号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准。(1)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解释权归鄞州区政府相关部门)。(2)由于128公寓是创新128园区配套的人才公寓,其周边生活配套设置是不完善和不成熟的。
12、违约责任:主合同生效后:A、买受人要求更名,且符合宁波市的相关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B、买受人、出卖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主合同终止的,如守约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房价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主合同继续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有附件作为有效补充,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生效,缺一不可。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买受人、出卖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主合同约定有冲突或主合同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买卖双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都已理解透彻,并确认按此约定履行。
出卖人:宁波广利来实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