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
2009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象工商企监告字〔20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时间、对象、方式
2009年度年检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类企业按时参加年检,为避免年检后期过分拥挤造成不便,请尽早申报。截止2010年6月30日前仍未申报年检材料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年检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经年检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但不得超过7月30日。
2009年度年检对象为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2010年3月1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3月1日前及年检期间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参加企业年检。
企业在年检期间发生跨登记机关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参加年检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009年度企业年检继续采用网上预申报,并接受书式审查的年检方式。
请全县内资企业直接上网登录“宁波市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 // www.nbaic.gov.cn),按规定程序和提示进行年检预申报。待接到工商年检管辖机关预审通过的反馈意见后,打印经预审通过的年检报告书,按反馈意见携带相关年检资料,到指定的年检管辖机关报送年检资料、接受书式审查、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取回营业执照,完成企业年检全部事项。
二、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属于企业法人的,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利润)表(须A4纸样式);属审计范围的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五)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企业在象山县外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母公司公章);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年检机关审核后要求企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
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需要提交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集团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小额贷款公司;
(4)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登记代理、动漫及衍生品经营、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5)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
(6)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
(7)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
四、企业年检咨询电话(请按年检管辖机关选择咨询电话)
象山工商分局:65657782 65720082
丹城工商所: 65720543 65796326
石浦工商所: 65966266 东郊工商所: 65620607
西周工商所: 65836919 爵溪工商所: 65606837
鹤浦工商所: 65010545 定塘工商所: 65910171
数字证书服务电话 4008884636(免费电话)83867715 87305524
外资企业年检事项请详见宁波市工商局年检公告(《宁波日报》2月25日A2版和市工商局网站)。
本公告同时在《今日象山》上发布,请相互转告。
二 ○一○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