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彭付华:
由本分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分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于
(一)没收电脑主机6台、路由器1只;
(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分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分局联系人:赖东友、董颂辉 联系电话:65620797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