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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2-08 来源: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甬象工商听告字〔20109

彭付华

由本分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分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于20091030开始,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贤庠镇马岙村开设了一家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上网费用为2.5/小时,晚上22点以后提供通宵上网服务。截至20091215被本分局查获时止,你由于记帐不全,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鉴于你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电脑主机6台、路由器1只;

(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分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分局联系人:赖东友、董颂辉 联系电话:65620797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

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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