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风景九园”(二期)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宁波华荣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 莫剑荣 联系电话: 86598910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11000007063
企业资质证书号: 镇建交开(2008)002号
委托代理人: 楼耿民 地址: 镇宁东路988号
邮政编码 : 315000 联系电话: 86598910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 让 方式取得位于镇海金丰路蛟川街道宁镇路北侧、金丰路西侧编号为 11-701-009-0023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甬镇国让公(合)字[2007]4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39734平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华荣风景九园(二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8)浙规(建)证0205056号 /(2008)浙规(建)证0205057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8-133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镇海区房地产管理处,预售许可证号 镇房预许字(镇房第2009004)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贰拾贰层,地下 壹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8年 5 月 23 日至 2078 年 4 月 29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钢混 结构,层高 2.9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745.73 平方米,坐落9幢(4-1) 128.63㎡ 物业管理;11幢(3-3)73.89㎡物业管理,(3-4)110.61㎡物业管理,(3-5)358.71㎡物业经营,(3-6)73.89㎡物业管理,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归出卖人所有。
2、车库,归出卖人所有。
3、相关物业服务用房以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其他税费,交房时按政府有关 规定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不用交?不可能吧)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2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 2、分期付款:X 。
3、其他方式:
【 】⑴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并负责自本合同签订之起20日内将按揭款项通过银行划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如非买受人原因则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 】⑵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全部文件,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的费用。并负责自本合同签订之起45日内将贷款款项通过银行划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如非买受人原因则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 】⑶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 元通过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组合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全部文件,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的费用。并负责自本合同签订之起45日内将贷款款项通过银行划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
⑷如银行审查后认为买受人信用不佳或者其他事由要求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必须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同意并按照提高的利率标准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⑸如银行审查后要求买受人提高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当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向出卖人追加支付不能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与银行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⑹如买受人不符合银行贷款资格而无法正常办理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与出卖人协商确定新的付款方式,并办妥有关的手续。否则,买受人需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⑺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贷款或办理逾期的,买受人必须通过其他方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四(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的已付款不足赔偿出卖人的实际损失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即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3、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8 月 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电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房地产开发交付备案书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45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农林、水利等主管部门采取某项行政措施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改变等政府行为。
4、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四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该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 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在买受人配合下办理完毕退房手续(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后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买受的贷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
补充协议按变更后的设计现状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小区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物业所在地或区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和结算约定为提出申请检测的一方垫付费用。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商品房在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交房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买受人应承担因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和责任,且买受人应承担该商品房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次月起的物业管理费,该商品房按已交付的商品房进行相同的前期物业管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自通知交付日期届满的次日起保修期限开始起算。
4、因买受人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截止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买受人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通知书》的,应当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如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当立即签收《交房通知书》,并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5、买受人在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6、买受人未于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前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所有应付房价款(包括面积补差款)、违约金或赔偿金、出卖人代收的税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以及具有按揭款未放和买受人未按时还贷的情形,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办理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并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该商品房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并在镇海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备案。出卖人承诺在办理该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且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可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不再另行予以通知。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按商品房的实际装饰、设备标准与合同约定装饰、设备标准的实际差价予以赔偿。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设备标准不低于合同约定所作的变动,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
2、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话线、宽带、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接通条件,开通使用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费用;
3、电梯在交付时能正常运行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2、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项目用地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者未投入运营,导致小区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4、该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内属分期开发建设,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1%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①或②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三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外墙面专用权作了特别约定的除外,使用时须符合小区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镇海区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镇海区地名办核准;
5、 ;
6、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浙江保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宁波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镇海区房地产管理处壹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已向 镇海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建筑面积最终由出卖人委托有资质机构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标准计算确定。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无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墙面砖、外墙涂料、砂岩复合板相搭配
2、内墙:见补充条款
3、顶棚:见补充条款
4、地面:见补充条款
5、门窗:
进户门:钢质进户门
阳台门: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
室内门:见补充条款
室内窗:铝合金双层中空玻璃
6、厨房:见补充条款
7、卫生间:见补充条款
8、阳台:见补充条款
9、电梯:日立(合资还是进口)
10、其它:
弱 电:每户设一只多媒体信息箱;
供 电:标准层采用220V单相电,每户设置一只配电箱。
供 水:户内给水管采用PPR-25管。
关于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
(1)装饰、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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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系统 |
产品名称/使用部位 |
配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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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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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
空调 |
未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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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系统 |
合资品牌法国法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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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对讲系统 |
可视对讲 |
黑白液晶安居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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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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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电气 |
脱排油烟机 |
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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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 |
欧琳 | |
|
消毒柜 |
欧琳 | |
|
燃气热水器 |
史密斯 | |
|
厨房厨柜 |
整体厨柜 |
欧琳 |
|
橱盆套 |
橱盆 |
欧琳 |
|
橱盆龙头 |
欧琳 | |
|
厨房墙地面 |
墙砖 |
高级磁砖 |
|
地砖 |
高级抛光砖 | |
|
厨房吊顶 |
铝塑板 | |
|
厨房开关插座面板 |
西蒙50系列 | |
|
卫生间 | ||
|
卫浴洁具 |
坐便器 |
科勒 |
|
台盆 |
科勒 | |
|
台盆龙头 |
科勒 | |
|
浴缸 |
01、08户型配科勒,其他未配置 | |
|
浴缸龙头 |
01、08户型配科勒,其他未配置 | |
|
淋浴房 |
淋浴龙头 |
科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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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屏风/挡水条 |
钢化玻璃屏风/大理石挡水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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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电气 |
浴霸 |
奥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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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热水器 |
01、08户型选用史密斯 其他户型未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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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墙地砖 |
墙砖 |
高级磁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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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砖 |
高级抛光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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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顶面 |
吊顶 |
铝塑扣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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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开关插座面板 |
西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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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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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房地坪 |
复合木地板 |
大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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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房墙面 |
墙面乳胶漆 |
立邦漆或同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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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踢脚线 |
免漆三聚氢胺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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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房顶面 |
顶面乳胶漆 |
立邦漆或同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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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房开关/插座面板 |
西蒙50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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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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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地坪 |
复合木地板 |
大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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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墙面 |
墙面乳胶漆 |
立邦漆或同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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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踢脚线 |
免漆三聚氢胺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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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顶面 |
顶面乳胶漆 |
立邦漆或同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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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板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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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开关插座面板 |
西蒙50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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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门 |
免漆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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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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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地面 |
地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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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把池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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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灯具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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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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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石 |
大理石 | |
说明:1、该装饰、设备标准中之品牌与型号若有变动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并同意由出卖人以同档次品牌与型号代替,买受人不持异议。
2、上述材料设备中未明确型号的,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买受人不持异议。
3、上述材料设备中未明确品牌的,仅描述为“有”的设施,由出卖人确定具体的配置,买受人不持异议。
4、 买受人确认所购商品房的材料设备及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
5、 大理石、花岗岩、板岩属天然石材,由于矿物成因、密度等原因,存在天然裂缝和纹理、颜色上的差别;木饰面为天然材料,纹理以及颜色上均有自然差异,以上差异均属于正常的质量情况,顶棚为立邦漆或同等品牌,由于非技术原因或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局部可能出现的细微裂缝,属正常质量情况。
6、 为了向业主提供更完美的物业,室内外细部存在调整的可能。
7、 甲方提供自通知装修交房之日起为期壹年的室内装修质量保修。
本附件所涉及的设备保修期限,按厂家规定的保修年限由设备厂商的售后服务部门进行保修保修起始时间为安装日期。灯泡、灯杯、灯管、玻璃等易耗品,不计入保修内容。人为破坏或使用不当引起的设备和装修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甲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委托甲方进行修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叁拾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 、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根据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的《宁波市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执行。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规定,由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与买受人签署独立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
无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