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时间、对象、方式
2009年度年检时间为
2009年度年检对象为截止
企业在年检期间发生跨登记机关的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参加年检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009年度年检继续采用网上预申报,并接受书式审查的年检方式(无上网条件的企业可到当地年检机关申报)。鼓励企业运用数字证书登录签章方式网上预申报年检(免费咨询电话4008884636)。
请县内资企业直接上网登录“宁波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nbaic.gov.cn),按规定程序和提示进行年检预申报。待接到工商年检管辖机关预审通过的反馈意见后,打印经预审通过的年检报告书,按反馈意见携带相关年检资料,到指定的年检管辖机关报送年检资料、接受书式审查、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取回营业执照,完成企业年检全部事项。
请县外资企业和在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录“浙江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zjaic.gov.cn),按规定程序和提示申报2009年度企业年检。全县外资企业联合年检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公告。
二、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属于企业法人的,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利润)表(须A4纸样式);属审计范围的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五)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企业在浙江省外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母公司公章);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年检机关审核后要求企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范围
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需要提交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外商投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小额贷款公司;(5)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登记代理、动漫及衍生品经营、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6)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7)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8)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
四、企业年检咨询电话
市工商局宁海分局 65577364 65577369
跃龙工商所 65568073 65568941
桃源工商所 65581452 65580875
西店工商所 65176399
梅林工商所 65292302
桥头胡工商所 65195496
长街工商所 65306677
力洋工商所 65101658
数字证书服务电话 4008884636 83867715 87305524
请相互转告(本公告也可点击宁海新闻网,网址:www.nhnews.com.cn,连接宁波工商内资企业年检栏目)
本公告同时在《宁波日报》发布,请相互转告。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