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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吊销听证公告(二)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2-12 来源: 【 下载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公告

  宁波市江北天南物资商行等100户个人独资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后,至2010年1月底,自行连续停业已超过6个月,也未向我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分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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