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公告
宁波江北飞仕达储能焊机厂等198户个人独资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后,至2009年12月底,自行连续停业已超过6个月,也未向我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分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一○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