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号 |
X3119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实施主体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实际实施主体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
| 责任科室 |
监管科 |
| 垂直层级 |
本级终审 |
| 横向层级 |
部门单独审批 |
| 申请人种类 |
企业 事业 公民个人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期限 |
20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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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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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检情况 |
无需年检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二、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
| 受理地点 |
监管科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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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和联系电话 |
88387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