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廉崇读
2010年第1期
市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编 月刊(总01期)
[按]读书学习,乃“强身之本”;廉洁自律,为“健身之术”。为了工商人“强身健体”,《尚廉崇读》与大家见面了。
根据今年全市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市局纪检组、监察室编印了《尚廉崇读》。希望借助这一载体,及时传达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交流各地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介绍反腐倡廉的案例和警诫,推荐修身养性的好词和佳句。藉此,努力在全市工商系统形成学廉、思廉、尚廉、守廉的良好风尚,促进宁波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宁波工商各项事业发展。
《尚廉崇读》刚刚面世,犹如呱呱坠地的婴儿,需要大家用心哺育、精心呵护,相信每一个宁波工商人都会关心她的成长。“尚廉崇读”,同时也是一种态度,一种状态,一种追求,相信每一个宁波工商人都会坚守这样的信条, “让廉政成为一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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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论 廉 |
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指出:
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七个正确对待”
第一,正确对待信仰,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正确对待权力,牢记执政为民。
第三,正确对待利益,防止心态失衡。
第四,正确对待监督,切忌忘乎所以。
第五,正确对待家人,避免因爱生害。
第六,正确对待社交,做到谨慎交友。
第七,正确对待生活,培养健康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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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为 镜 |
*市局党委书记、局长顾文俊全市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与执行,全面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全市工商系统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市工商系统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始终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来抓,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为核心,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要突出实践特色,深入推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按照“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要求,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监督制度建设、反腐倡廉防范制度建设、反腐倡廉惩治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特色鲜明、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具有工商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三要坚持制度建设与推进工作相结合,切实提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把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融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以制度执行的刚性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纪律从政执法,充分发挥反腐倡廉的领导作用和表率作用,以领导干部的浩然正气带出优良的政风和过硬的队伍,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和组织保障。
*市纪委驻工商局纪检组组长邵忠新同志在会上代表局党委作了《围绕中心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的工作报告。对2010年全市工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一要发挥纪检监察作用,促进重大决策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二要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完善责任网络体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
三要深化作风行风建设,重视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深化各项创建活动。
四要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培养廉政文化亮点。
五要推进风险防范管理,深化惩防体系建设,要把抓好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工作。
六要突出廉政监督重点,加大腐败查处力度,完善监督网络、健全监督手段、严厉惩治腐败。
七要提升素质认真履职。要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积极开创全市工商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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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论 坛 |
领导干部要护好“软肋”
领导干部的软肋在哪里?赖昌星有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不怕干部面子硬,就怕干部没爱好。”事实证明,赖昌星就是因为抓住了一些领导干部的爱好,才能把他们一个个拉下水。这一现象警示我们,除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外,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切实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护好软肋。
首先,要勤于学习练“内功”。要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加强科技知识、党章和法律法规学习。时时处处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变化,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不健康的东西从细微处打开缺口。要经常对照党纪国法和中央制定的廉洁自律规定反省自己,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努力练好拒腐防变的“内功”。
其次,严于律己讲规则。要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用法规制度约束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严格标准不走样,恪守程序不变通。对重大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等热点焦点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努力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再次,善于纳谏受监督。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来自下属和人民群众的批评,领导者应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采取正确的态度,乐于接受批评。要千方百计加强外部监督、鼓励舆论监督、发动群众监督、倡导家庭监督,尤其要广开渠道,让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党员干部的道德品行情况,形成一种规范、制约干部权力道德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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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为 镜 |
虞江受贿案
【案情】虞江,原系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经检科长兼经检大队长。2003年12月15日,虞江带队依法查处了吴××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吴××为能继续生产地条钢,托人与虞江疏通关系。渐渐地吴和虞便以“朋友”相称。此后,虞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所谓的朋友吴××非法经营地条钢充当保护伞,并向吴××伸手要钱,自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虞江分15次收受吴××钱款共计51000元(扣除虞江为吴××交纳的地条钢变价款3500元,实际收受贿赂47500元)。2006年4月7日,虞江被当地检察院刑事拘留。8月29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虞江有期徒刑三年。与此同时,余杭区纪委和杭州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了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的处理。
【点评】虞江原是一名从事工商行政执法20年、并曾获得优秀党员等荣誉的工商干部,却还是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被地条钢缠住了人生自由,沦为阶下囚。该案警示我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绝对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刑。”
江某玩忽职守案
【案情】被告人江某,某市工商局巡查人员。1997年江某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卡拉OK厅无营业执照并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由于该店老板李某系江某朋友,江某非但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对此进行巡查、取缔,反而多次对群众举报予以搪塞。1998年1月19日晚,该卡拉OK厅发生二死十伤的重大火灾事故。事发后,江某在得知公安在追查李某下落时,还向李某通风报信,使李得以及时外逃。后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行程4省、耗资9万余元,才将李某抓获归案。后来公安机关在调查失火案中发现了江某的问题,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点评】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或取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责,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尽早处置,把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江某作为工商局巡查人员,对其管辖片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不但不进行核查、取缔,反而对违法行为予以包庇,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江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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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 您 一 言 |
决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延误,
决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决不让基层群众在我这里遇冷,
决不让不良风气在我这里出现,
决不让工商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