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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公告
甬仑工商告字[2010]第2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年度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今年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验照材料,参加年度检验。截止5月30日尚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办理验照,经责令限期补办验照,仍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提交验照材料,现对下列个体工商户进行再次催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补办验照。对逾期仍不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具体名单将同时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网站发布(网址:http://gsj.bl.gov.cn/))
2010年9月7日
附: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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