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即将启动,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工商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及时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二、验照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地址
个体工商户按照管辖关系到相应的工商所参加验照,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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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地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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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工商所 |
江东区白鹤新村501号 |
87830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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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工商所 |
江东区外潜龙街47号 |
87332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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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楼工商所 |
江东区惊驾路259号 |
87339791 |
请相互转告。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