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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公告(甬鄞工商企吊告字[2009]第1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0-01-05 作者:鄞州工商分局 来源:鄞州工商分局 下载附件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塑料纺配厂等696户内资企业法人及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详细名单见附件],均系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当在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检。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也于2009年2月27日分别在《鄞州日报》和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年检公告,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并经分局向当事人邮寄发送“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和在《鄞州日报》、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了催检公告后,仍未在规定的年检补检截止日前补办2008年度企业年检,或者虽在网上进行了预申报,但至今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经核查,上述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注册地已查无下落,税务机关也证实企业已无纳税登记或至今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
    2009年10月31日,本分局分别以邮寄的方式和《鄞州日报》、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门户网站上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甬鄞工商企听告字(2009)第2号]。当事人至今未向本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未在2009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前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年检。其中,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列“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自该企业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继续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的,须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属于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或私营企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年检吊销名单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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