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外资处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宁波市工商局

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六楼

87185529  87185530

 
设定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项目合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验资报告;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变更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4、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印章;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月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收费标准: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变更登记费100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材料——受理——办结
 
年检要求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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