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企告字〔2009〕第2号
下列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单位及各类分支机构,至2009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尚未按照规定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只在网上预申报年检或申请延期年检,但未向本局提交书式年检材料通过年检的,仍属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下列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按照规定按受2008年度检验并接受行政处罚。对逾期仍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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