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检时间、对象、方式
2008年度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类企业按时参加年检,为避免年检后期过分拥挤造成不便,请尽早申报。截止2009年6月30日前仍未申报年检材料的企业,年检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年检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经年检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但不得超过7月30日。
2008年度年检对象为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在辖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2009年3月1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3月1日前及年检期间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参加企业年检。
企业在年检期间发生跨登记机关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参加年检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008年度年检继续采用网上预申报,并接受书式审查的年检方式。鼓励企业运用数字证书登录签章方式网上预申报年检。
请全市内资企业直接上网登录“宁波市工商局网站”(网址:WWW.NBAIC.GOV.CN)、按规定程序和提示进行年检预申报。待接到工商年检管辖机关预审通过的反馈意见后,打印经预审通过的年检报告书,按反馈意见携带相关年检资料,到指定的年检管辖机关报送年检资料、接受书式审查、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取回营业执照,完成企业年检全部事项。
二、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属于企业法人的,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利润)表(须A4纸样式);属审计范围的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五)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企业在浙江省外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提交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母公司公章)。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年检机关审核后要求企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范围
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需要提交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外商投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小额贷款公司(5)从事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6)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出资行为的企业;(7)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公司;(8)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
四、企业年检咨询电话:88366932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