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市场名称登记
责任科室: 监督管理科
办理机构: 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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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新区分局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188号科创中心9楼

6307181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市、县人民政府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及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3、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4、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7、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8、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
  9、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10、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十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年检要求
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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