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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市、县人民政府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及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3、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4、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7、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8、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 9、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10、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