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和省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市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及时间
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
二、验照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1)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前置审批行政许可规定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2)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四、验照方式
考虑到个体经营具有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各工商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结合责任区监管,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同时加强对亮照经营的检查;
(二)集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
(三)鼓励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拓展会员服务渠道,以委托等方式帮助会员办理验照手续。
五、验照公告、表格和戳记
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市局统一于本月底在《宁波日报》上发布。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工商所按个体工商户存量户数向分局领取。
验照戳记由市局统一刻制分发,各工商所向分局领取。验照结束后由分局统一收缴,下年度向市局以旧换新,统一销毁。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验照工作,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力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验照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要广泛宣传和贯彻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渠道和力量,组织开展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个体经营户中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执法环境。牢固树立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意识,以大力鼓励和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规范个体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为工作目标,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规范验照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在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乱罚款、代扣代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擅自要求增加验照材料和审查审批手续。
(四)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工作。各工商所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总结与统计报表应于
附件:1.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2.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3.个体工商户验照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令发布,
自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提交的验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验照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附件2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 年度)
字 号 名 称
经 营 者 姓 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 系 电 话
填 写 须 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
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
3.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
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
项 目 |
登记情况 |
实 际 情 况 | ||||
|
字号名称 |
|
| ||||
|
经营者姓名 |
|
| ||||
|
组成形式 |
|
| ||||
|
经营范围及方式 |
|
| ||||
|
经营者住所 |
|
| ||||
|
从业人数 |
人 |
资金数额 |
万元 | |||
|
前置审批许可证 或批准文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
名称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止 | ||
|
名称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止 | |||
|
名称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止 | |||
|
产 值 |
万元 (制造、农林牧渔、采矿、建筑、水电燃气生产等行业填写) | |||||
|
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
万元 (交通运输、商业、住宿、餐饮、社会服务、文体娱乐业等填写) | |||||
|
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万元 (指对个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 |||||
|
经营者或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
| |||||
附件3
浙江省工商系统 年度
个体工商户验照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
|
项目 |
合计 | |
|
验照情况(户) |
应验照户数 |
| |
|
已验照户数 |
| ||
|
其中:实地验照户数 |
| ||
|
总验照率 |
| ||
|
本年度停业户数 |
| ||
|
本年度注销户数 |
| ||
|
本年度吊销户数 |
| ||
|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
资金数额 |
| |
|
销售(营业)收入 |
| ||
|
产值 |
| ||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 ||
|
从业人数 |
| ||
|
违反登记事项(户) |
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
| |
|
出租 、 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 |
| ||
|
前置许可证失效、被吊销、被撤销等 |
| ||
|
其他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 |
| ||
|
处罚情况 |
警告(户次) |
| |
|
罚款 |
户数(户次) |
| |
|
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 |
户数(户次) |
| |
|
金额(万元) |
| ||
|
停业整顿(户次) |
| ||
|
吊销营业执照(户) |
| ||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