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加(开)工商告字[2009]第5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及地点: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管委会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验照手续。
二、验照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三、验照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本分局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
(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分局
2009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