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个体工商户验照通知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2-29 来源: 【

高新区个体工商户验照通知

  个体工商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须每年验照一次。参加验照对象:自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体验照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请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相关的许可证件(许可证到期的更换新证后再验照)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验照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特此通知。

  注: 1、菜市场由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中验照。

  2、联系电话:分局87905767   87904020

                 工商所88369999

  

  宁波高新区工商分局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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