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及时间
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
营业执照期限已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按变更程序换发新的长期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验照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地址
个体工商户按照管辖关系到相应的工商所参加验照,流动运输个体工商户到海曙民个协会办理验照。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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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地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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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桥工商所 |
海曙区镇明路108号(月湖大楼)三楼 |
8731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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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工商所 |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七楼 |
87276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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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郊工商所 |
海曙区翠柏路108号 |
87258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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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民个协会 |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七楼734室 |
87365381 |
请相互转告。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