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8号
宁波市海曙福和家电商行等377家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详细名单见宁波市工商局海曙分局网站(www.hsgs.gov.cn)公告和各工商所公告栏]未办理2008年度企业年检,并且自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自行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6、67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吊销名单(共377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