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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公告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2-14 作者:企业监管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下载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公告

东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3号

  宁波江东福莱加洁具有限公司等466户企业法人及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详细名单见江东工商网(网址:www.nbjdgs.gov.cn)上的公告],不按规定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条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非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对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属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核准的企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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