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是:首页
- 县(市)区分局 - 余姚分局 - 公告通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公告(余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4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22 来源: 【 下载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公告

余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4号

  余姚市佳圆电器有限公司等460家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08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但当事人未在法定年检截止日2009年6月30日前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本局于2009年7月8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至2009年7月31日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本局于2009年8月5日在《余姚日报》、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yaic.gov.cn)和各工商所公告栏上发布未年检企业催检公告,要求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年检机关补办年检,并告知逾期不申报年检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2009年10月9日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仍未向年检机关申报2008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于2009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09年10月23日在《余姚日报》、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yaic.gov.cn)和各工商所公告栏发布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法定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属于公司和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复议决定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余姚日报》和各工商所公告栏上发布。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