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福和家电商行等386家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详细名单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公告栏和各工商所公告栏)未办理2008年度企业年检,并自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自行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拟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