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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公告—甬海工商企告字(2009)第5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12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下载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告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

甬海工商企告字(2009)第5

 

宁波可可娱乐有限公司858家各类企业[详细名单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海曙区白云街255号)公告栏或和本公告附件名单],不按规定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对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667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属于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分局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11月12

    附件: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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