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是:首页
- 县(市)区分局 - 鄞州分局 - 公告通知
苏传干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听证告知书(甬鄞工商听告字〔2009〕第66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12 作者:鄞州工商分局 来源:鄞州工商分局
苏传干(身份证号码33262619671229357X,住所:浙江省三门县花桥镇上苏村45号):
    本分局调查的苏传干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红牛"商标系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32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无酒精饮料、汽水的第878072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处理"红牛"各项合法权益被侵权的一切诉讼与非诉讼事宜的权利,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又授权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为处理浙江地区"红牛"商标被侵权的有关维权事宜。你分别于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3月12日、2009年3月23日从杨进贤处以105元/箱的价格标有"红牛"注册商标的红牛饮料600箱、260箱、340箱、290箱,合计进货1490箱(每箱24罐,每罐500亳升装),并分别于进货当日以107元/箱的价格将此货销售给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菜场路300、302号开设副食店的金金兵(另案处理)共计1440箱,另有40箱上述"红牛"饮料销售给了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经营户何一平(另案处理),还有10箱上述"红牛"饮料当事人自己销售。本分局于2009年3月27日依法检查当事人在鄞州区庙堰村1幢102-3-4号(建设路102)的经营场所,发现了部份涉案的红牛饮料,其中标有生产批号为2008/09/19/213AD的红牛饮料4罐、标有生产批号为2009/01/08/027DI的红牛饮料72罐,共76罐,并依法予以扣押。在调查本案的同时,本分局于2009年3月27日依法检查金金兵的经营场所和其仓库,共发现批号分别为2008/09/19的红牛饮料408罐,批号为2009/01/08的红牛饮料5706罐(用纸箱包装,每箱24罐,每罐250ml),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些红牛饮料予以扣押。2009年3月30日金金兵在被分局依法查扣其所经营的涉案红牛饮料后,从市场上回收了763箱涉案红牛饮料,并上缴给了本分局予以依法扣押。本分局委托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红牛饮料进行了真假鉴定,经鉴定上述红牛饮料均系假冒饮料。你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59430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的"红牛"饮料76罐;
    (三)罚款3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分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王建平  周宁宁   电话:88211046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