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是:首页
- 县(市)区分局 - 鄞州分局 - 公告通知
听证公告(甬鄞工商企听告字[2009]第2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12 作者:鄞州工商分局 来源:鄞州工商分局
 宁波市鄞州横溪塑料纺配厂等570户企业法人及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 [详细名单见附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并经分局向当事人邮寄发送“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和在《鄞州日报》、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了催检公告后,仍未在年检补检截止日前补办2008年度企业年检,或者虽在网上进行了预申报,但至今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分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永顺塑料电器厂等30户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并经分局向当事人邮寄发送“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和在《鄞州日报》、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了催检公告后,仍未在年检补检截止日前补办2008年度企业年检,或者虽在网上进行了预申报,但至今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并经实地调查,企业已歇业六个月以上或者注册地已查无下落。其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分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鄞州千思塑制品厂等177户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并经分局向当事人邮寄发送“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和在《鄞州日报》、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了催检公告后,仍未在年检补检截止日前补办2008年度企业年检,或者虽在网上进行了预申报,但至今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并经实地调查,企业已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者注册地已查无下落。其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列“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情形,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分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自该企业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继续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的,须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88211021  联系人: 钱老师、俞老师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