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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公告(余工商个监告字[2009]第4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11 来源: 【 下载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公告

       余工商个监告字[2009]第4号

  杨倪吉等2319家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08年12月31日前经本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但上述当事人未在2009年5月31日验照截止日前向本分局(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验照,本分局于2009年6月15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验照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至2009年7月15日改正违法行为,而当事人未向本分局(经营所在地工商所)提交验照材料。本分局于2009年7月23日在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网站(http://www.yyaic.gov.cn)、《余姚日报》及各工商所公告栏发布公告,要求尚未申请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分局(经营所在地工商所)补办验照,并告知逾期不办理验照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2009年9月21日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仍未向本分局(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也未向本分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验照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本分局于2009年10月9日向当事人挂号邮寄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09年10月13日在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网站(http://www.yyaic.gov.cn)、《余姚日报》及各工商所公告栏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现本分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分局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复议决定书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资格依法终止,并应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余姚日报》和各工商所公告栏上发布。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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