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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公告(甬余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3号)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9-10-23 来源: 【 下载附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公告

甬余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3号

  经本局查明:余姚市佳圆电器有限公司等480家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08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年检截止日2009年6月30日前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本局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接受年检。本局于2009年8月5日在《余姚日报》、局门户网站及各工商所公告栏上发布公告,要求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年检机关补办年检并接受相应处罚,同时告知逾期不申报年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截止2009年10月9日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向本局申报2008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送达,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各工商所公告栏和《余姚日报》发布。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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