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公告
甬北工商企监告字(2009)第2号
宁波江北广鑫隆贸易有限公司等202家企业法人及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详细名单附后],未在2009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前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2009年10月9日年检补检截止日内申请补办年检,也未向我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分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