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开展省、市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甬工商监〔2008〕132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宁波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对省、市两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商系统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创建单位
全市工商系统各工商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窗口、12315中心。
二、申报时间
每年9月底前。
三、申报程序
各分局所属的基层单位(办事窗口)由各分局组织填写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申报表,统一推荐报送当地政府纠风办参加市级评选,同时报市局备案。
市局直属的基层单位(办事窗口)由市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填写申报表,直接推荐报送市政府纠风办参加市级评选。
申报省级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原则上由市局统一协调和组织推荐;同时,各分局对本系统内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工商所和窗口单位,应积极与当地纠风办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向省一级推荐。
四、有关要求
各分局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把创建活动的重点放在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内容和要求的落实上,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各级政府纠风办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获得支持,努力争取良好的创建成效。
附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
局、市政府纠风办《宁波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