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各工商所

办理机构:

各工商所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跃龙所

跃龙街道环南东路1

65511144

桃源所

跃龙街道北斗北路211

65582154

长街所

长街镇工商街8

65306677

力洋所

力洋镇中街77

65101658

梅林所

梅林街道花园社区

65292302

西店所

西店镇振兴北路80

65176399

桥头胡所

桥头胡街道学士路1

65195496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清算报告(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
 
年检要求
定期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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