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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注销)
责 任 人:外资处
办理机构:市局外资处
申 请 人:企业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宁波市工商局

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六楼

87185529  87185530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4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完税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变更登记(含代表变更),收取一百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材料——受理——办结
 
年检要求
不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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