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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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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注销)
责 任 人:
外资处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处
申 请 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宁波市工商局
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
70
号六楼
87185529
87185530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详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提交申请材料(变更登记)
详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提交申请材料(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情况(依据、标准)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查材料——受理——办结
年检要求
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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